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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1《環保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1)掌握環境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關規定; (4)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5)掌握加強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6)掌握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7)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8)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9)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10)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掌握環境的定義 《環境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此定義中的關鍵有兩點: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以及自然因素的總體。沒有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這個前提,就沒法界定環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們說的環境。不考慮總體,就會將各種自然因素都視為環境。例如,森林是環境,單獨的樹木就不是環境。 二、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環境保護法》第3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此處的其他海域:不是領海,而是指我國有權管轄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領海屬于我國領域, 「知識」 領海:領海是鄰接我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據領海基線24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陸架:為我國領海以外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為200海里。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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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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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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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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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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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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