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高頻考點(49)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即將拉開帷幕,為了配合考生的復習,專家集中匯總了部分熱點難點知識,以詞條的方式羅列出來,考生以此為出發點,以點帶面,備考效果會更好。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的內容: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通過對比,我們不難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在此作了兩點重要修改:一是將原規定中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規定第二款內容,即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條規定: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本條修改包含了兩個意思:
第一,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實際執行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其原因有二:一是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屬于嚴重犯罪的罪犯,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可以適當將最低執行期限提高到13年,這與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終身監禁刑相比,并不偏重;二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條對《刑法》第69條作了修改,對數罪并罰后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執行的刑期最高可達25年,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就要超過10年(不能少于12.5年)。如果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后的最低執行期限不上調,將會出現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倒掛”現象,即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比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短,從罪刑相適應原則以及維護刑罰結構合理性的角度,提高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人民法院決定限制減刑的死緩犯,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作出了特別嚴格的規定。這是配合《刑法》第50條的修改而新增加的內容。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刑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以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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