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高頻考點(48)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即將拉開帷幕,為了配合考生的復習,專家集中匯總了部分熱點難點知識,以詞條的方式羅列出來,考生以此為出發點,以點帶面,備考效果會更好。
減刑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實質條件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體地說,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可以減刑:一是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
(1)認罪服法;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二是具有立功表現的。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具有“立功表現”: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這里需要研究的問題在于:立功表現是否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換言之,如果并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有立功表現的,可否減刑?專家認為,只要犯罪人在執行期間具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減刑。有立功表現的人通常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但也不排除沒有這種前提的立功表現。正因為如此,刑法規定“可以”減刑。另一方面,如果立功以具有悔改表現為前提,那么,對立功條件的規定就實屬多余了。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這種重大立功表現,也不以其他悔改表現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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