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真題解析(4)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意思分解】
了解共同犯罪。注意犯罪集團的特征(人數——3人以上;目的與行為——共同實施犯罪;組織——較為固定)。注意了解主犯的刑事責任。
【重點法條】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意思分解】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從犯,但不可能是脅從犯。教唆犯的罪名認定。要重點明確沒有獨立的教唆罪,而應根據所教唆的具體犯罪內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盜竊的應定盜竊罪,教唆他人強奸的應定強奸罪。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意思分解】
單位犯罪的“雙罰制”。
【重點法條】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意思分解】
1、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內容或者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所應依法遵守的義 務,除本條規定的4種義務外,還有第58條的義務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
2、不要混淆本法條第3項與第4項的內容。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不能擔任國家機關的職務(既包括領導職務,也包括一般職務),而不能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職務則僅僅限于領導職務而不包括一般職務。
【歷年真題】
(2007年國考真題)
112、某人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此期問,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權利或實施哪些行為( C)
注:此題不嚴謹,C選項按《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也是不可以的。
A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擔任國家機關的公務員
C 擔任某公辦大學的普通教師
D 言論、集會、出版、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