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真題解析(3)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意思分解】
同正當防衛一樣,緊急避險不僅僅是為保護行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他人的乃至國家、社會的利益,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人身權利,還包括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利。
【真題回顧】
(2008年北京市真題)
66、關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B )
A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以防衛過當罪定罪,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B 緊急避險用于解決緊迫情況下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
C 防衛過當的場合,其罪過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對于事后防衛的,通常按照防衛過當處理
【重點法條】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意思分解】
1、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
2、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于實行階段。
【重點法條】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意思分解】
本條規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處罰原則。犯罪中止的一個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動性”,即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棄自認為當時本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相區別的關鍵所在。該部分內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點。
【真題回顧】
(2008年北京市真題)
65、甲因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決定殺了他。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將毒藥摻入飲料中讓其喝下。乙昏迷之際,甲離家到附近的湖邊準備自殺。徘徊之際,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發現乙已被家人送往醫院,并脫離生命危險。對甲的處罰應( C )
A 按既遂犯處罰
B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D 當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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