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考試案例分析考試要點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28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1.1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3.1.3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標準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
3.1.4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范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3.1.5 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4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 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 其他相關資料。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2.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3.2.3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附錄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設置,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
3.2.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3.2.5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3.2.6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3.2.7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
3.2.8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并報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匯總報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補充項目的編碼由附錄的順序碼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工程量清單中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內容。
3.3 措施項目清單
3.3.1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通用措施項目可按表3.3.1選擇列項,專業工程的措施項目可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選擇列項。若出現本規范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3.3.2 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
3.4 其他項目清單
3.4.1 其他項目清單宜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暫列金額;
2 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 計日工;
4 總承包服務費。
3.4.2 出現本規范第3.4.1條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3.5 規費項目清單
3.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工程排污費;
2 工程定額測定費;
3 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4 住房公積金;
5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5.2 出現本規范第3.5.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列項。
3.6 稅金項目清單
3.6.1 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營業稅;
2 城市維護建設稅
3 教育費附加
3.6.2 出現本規范第3.6.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清單計價一般規定
4.1 清單計價一般規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4.1.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4.1.3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4.1.4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4.1.5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4.1.6 其它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規范第4.2.6、4.3.6、4.8.6條的規定計價。
4.1.7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若材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認單價后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4.1.8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