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理論與法規輔導: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28
2.招標文件的發售、澄清與修改
(1)招標文件的發售。
招標文件一般發售給通過資格預審、獲得投標資格的投標人。標文件的價格一般等于編制、印刷這些招標文件的成本,招標活動中的其他費用(如發布招標公告等)不應打入該成本。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不論中標與否都不予退還。其中的圖紙,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圖紙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不計利息)。
(2)招標文件的澄清。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應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
招標文件的澄清將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如果澄清發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3.招標文件的修改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投標人可以書面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