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理論與法規輔導:代理關系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8-24
(三)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限而進行的“代理”活動。無權代理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無合法授權的“代理”。
(2)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