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理論與法規輔導:代理關系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8-24
(一)代理及其特征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為職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委托授權,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權,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因法律的規定而成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這種代理無需被代理人授權。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者互相推諉代理責任,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