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區別 (1)城市規劃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計劃的落實作空間上的戰旅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點是放在該地區及城市發展的方略和全局部署上,對生產力布局和居民生活安排只做出輪廓性的考慮,而城市規劃則將這些考慮落實到城市的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布局中。 (2)城市規劃不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簡單落實,因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期限一般為5年、10年,而城市規劃要根據城市發展的長期性和連續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20年或更長遠),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尚無法涉及但卻會影響到城市長期發展的有關內容,城市規劃應做出更長遠的預測。 (三)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熟悉)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概念: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關系建設對土地的需要,對一定時期內一定行政區域范圍的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所制定的目標和計劃,是對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的總體戰略部署。 2、土地利用也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 (1)共同目標:為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2)兩者關系: ①土地使用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核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為主要目標,在比較宏觀的層面上對土地資源及其使用功能進行劃分和控制,而城市規劃側重于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總體規劃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除了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外,還包括城市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以及空間布局等內容,這些都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③兩者相互協調和銜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僅要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還應為合理選擇城市建設用地、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提供靈活性;城市規劃范圍內的用地布局應主要根據城市空間結構的合理性進行安排。城市總體規劃應進一步樹立合理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概念。城市規劃中的建設用地標準、總量,應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協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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