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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 本章考綱要點: ( 1 )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 2 )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 5 )了解禁上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 6 )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 《水法》2002年8月29日公布同年10月1日 一、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屬于國家所有。 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一般原則 第20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21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2、對地方政府的開發利用的要求 第22條 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23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3、水資源短缺的地區 第24條 在水資源短缺的地區,國家鼓勵對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和對海水的利用、淡化。 4、水資源豐富的地區 第26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5、農村集體組織和成員修建水設施的收益原則與審批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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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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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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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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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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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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