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考前輔導(2)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05 09: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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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對象及原則
一、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
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是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有經營出口業務的公司、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簡稱為出口單位。
二、出口收匯核銷的原則
① 屬地管理。由出口單位向其注冊所在地的外管部門申領核銷單,一般說來,在何地申領的核銷單,就由何地辦理核銷。
② 誰“單”誰用。誰申領的核銷單就由誰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銷單的交回核銷或作廢遺失、注銷手續也由原領用該核銷單的出口單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門辦理。
③ 領用銜接。多用多發、不用不發——續發核銷單的份數與已用核銷單及其已核銷情況和預計出口用單的增減量相“呼應”。
④ 單單對應。原則一份核銷單對就一份報關單;報關單、核銷單、發票、匯票副本上的有關欄目的內容應相一致,如有變動,應附有關更改單或憑證。
三、出口收匯核銷的范圍
除經批準外,一切出口貿易項下的均應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它可分為收匯貿易、不收匯貿易和其他貿易三大類。即:
收匯貿易包括一般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來料裝配、有價樣品;不收匯貿易包括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實物補償)、實物投資、記賬貿易;其他貿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銷(覽)、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損耗、贈送、出售、退還兼有的貿易。
已經批準,不憑核銷單報關,無需辦理核銷手續的范圍:
援外項目物資、對外實物捐贈、暫時出口、無價樣品、廣告品及旅游者自攜一萬美元以下紀念品、工藝品出境的。
寄售協議及其主要內容
寄售協議(agreement of consignment)是規定委托人和代售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寄售人與代售人之間的委托關系。
(2)寄售人有權監督代售人執行協議中各項條款。
(3)寄售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三種:第一,委托人規定隨行就市;第二,協議中規定最低限價(不低于或等于當地市場價);第三,代售人在銷售前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最后一種做法較為普遍。
(4)明確雙方當事人的義務。代售人提供倉儲和進口許可證,保證在倉儲期間貨物質量,代墊付售出前保管、倉儲和保險費用,進行廣告宣傳并及時向寄售人進行市場情況通報和提供售后服務;寄售人應保證按協議規定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寄售商品和償付代售人的一切費用。
(5)協議中要明確傭金提取辦法。傭金既可以根據累計的數量和金額匯總支付,也可逐筆結算或從貨價中直接扣除。
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多久
1.出口商品配額當年有效(另有規定者除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于當年12月16日前向發證機關申領次年的出口許可證。
2.各發證機關可于當年12月15日起,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下1年度預分出口配額簽發下1年度的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發證日期應填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將發證數計入下1年度的發證統計。
3.從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仍為1個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一律為6個月。
4.出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內退回原發證機關,發證機關審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額并刪除原許可證,重新簽發許可證。
5.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發證機關可在當年將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遲不得超過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許可證不得再延期。
6.當發證機關在年度交替之間調整時,原發證機關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不再向調整后的發證機關換領,其許可證有效期最遲不能超過次年2月底。臨時調整發證機關按當時規定辦理。
7.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證面內容,應在有效期內由原發證機關刪除原許可證,重新換發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