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考前輔導(4)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05 0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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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法院裁決,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對UCP500的精神理解不夠,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片面地維護當地的X公司的利益,其結果是第三人——議付行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國內Z銀行的權益和信譽也成為犧牲品。同樣,法院的國際聲譽也受到不良影響。
如果本案中銀行能清醒地認識到遵守UCP500的重要性,則應及時地對法院的裁決采取有效的抗辯,這也就不至于將詐騙的“苦果”轉移到自己身上來了。當然,信用證詐騙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賴于貿易當事人提高覺悟和交易水平。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一、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概念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來貨物而簽發的收據。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記名收貨人是唯一的收貨人,承運人負責把貨物交給收貨人,不須收回該項單據。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運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貨物收據。
2、運輸合約的證明。
3、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二、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特點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需提示該單據即可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條件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
4、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是近年來一種新興的海運單據,它尚未納入國際法范疇。
5、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持有人無論何時都不是運輸契約的關系人,它對承運人無權提出任何主張。
6、信用證沒有要求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時,銀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三、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提貨程序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按下列條件和程序提貨:
1、簽發一份正本給托運人。
2、在船抵卸貨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單。
3、收貨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證明,并將已簽署的到貨通知單交給船公司的代理機構。
4、船公司代理據以簽發取貨單交給收貨人。
5、船方查明收貨人已將運費結清,辦妥海關的結關手續,就可放貨。
匯款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運用
匯款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主要有三種:
1、預付貨款。
預付貨款是進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將貨物或貨運單據交付以前將貨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過銀行付給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貨款后,再根據約定發運貨物。
2、貨到付款。
貨到付款與預付貨款相反,它是進口商在收到貨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時期以后再付款給出口商的一種結算方式。也被稱為延期付款,或賒銷。包括售定(Be sold out/up)和寄售(Consignment)兩種。
售定是進出口商達成協議,規定出口商先發貨,再由進口商按合同規定的貨物售價和付款時間進行匯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即“先出后結”。
寄售是指出口方將貨物運往國外,委托國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上代為銷售,待貨物售出以后,國外商人將扣除傭金和有關費用的貨款再匯給出口商的結算方法。
3、憑單付匯。
憑單付匯是進口商通過銀行將款項匯給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匯入行),并指示該行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業單據或某種裝運證明即可付款給出口商。因為匯款是可以撤銷的,在匯款尚未被支取之前,匯款人隨時可以通知匯款行將匯款退回,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銀行的匯款通知后,應盡快發貨,盡快交單,盡快收匯來源網。
國際貿易中匯款結算方式的特點
1、風險大。
預付貸款或貨到付款依據的都是商業信用。對于預付貨款的買方及貨到付款的賣方來說,一旦付了款或發了貨就失去了制約對方的手段,他們能否收貨或收款,完全依賴對方的信用,如果對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匯款只在國際貿易結算的一些特殊場合和情況下使用*
2、資金負擔不平衡。
對于預付貨款的買方及貨到付款的賣方來說,資金負擔較重,整個交易過程中需要的資金,幾乎全部由他們來提供。對于出口商來說,貨到付款弄不好還會出現錢貨兩空的情況。
3、手續簡便,費用少。
匯款支付方式的手續是最簡單的,就象一筆沒有相對給付的非貿易業務,銀行的手續費也最少,只有一筆數額很少的匯款手續費。因此在交易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或者在跨國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間,用匯款支付方式是最理想的。因此,匯款方式盡管有不足之處,但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還時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