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復習資料精編(4)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9 14:44:13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解讀信用證下的"第三方單據"條款
由于信用證交易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基本原則,實務中紛爭不斷,為減少今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清楚了解信用證條款的內涵對于外貿人員顯得尤為重要。本文試圖通過結合今年生效的UCP600、ISBP681和相關案例對信用證中一常見條款——"第三方單據"條款進行分析,對該條款的內涵、實務中常見問題以及相應解決方法進行闡述與探討。
一、"第三方單據"概念
在信用證中,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條款: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單據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is credi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第三方單據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besides invoices and drafts.(第三方單據可接受,但發票和匯票除外)。
雖然內容略有不同,這些條款卻都涉及"第三方單據".仔細翻看UCP600,無法找出同樣措辭。實務中不少公司面對客戶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入此類條款,不知為何,盲目聽從客戶指示。
UCP600并沒有明確提出"第三方單據"的概念,只有ISBP681第21條C款給出正式定義:"'第三方單據可接受'是指所有單據,不包括匯票,但包括發票,可由受益人之外得一方出具。如果開證行意在表示運輸單據可顯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為托運人,則無須寫入這一條款,因為UCP600第14條第k款已經對此予以認可。"該款明確了何謂"單據"和"第三方":首先,單據是指除匯票以外的所有單據。其次,第三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第三方單據出具人",即除匯票以外的所有單據可由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出具;另一種是"第三方托運人/發貨人",即任何單據上顯示的托運人或發貨人可以是信用證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
早期版本UCP74、UCP82、UCP151、UCP222中都包含一個條款:"銀行有權要求信用證受益人名稱作為托運人或背書人出現在提單上。"后來因為不斷有人提出第三方運輸單據是否可以接受的問題,國際商會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在UCP290中刪除該條款,希望減少誤解。其后在第371號出版物第64案例中,國際商會重申:除非L/C另有規定,運輸單據所表明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為托運人可以接受(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in a credit , a shipping document showing as shipper a "third party "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credit is acceptable…)。該意見也被吸收入UCP400第30條和UCP500第31條,只是把"third party"改成了"a party".
UCP600第14條k款在其基礎上進行擴展,把允許第三方為托運人或者發貨人的單據范圍擴大到任何單據。以往規定限定在運輸單據,對于其他單據上的托運人或發貨人是否能夠做同樣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讓銀行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感到無所適從。一般銀行遵循"單單一致"的審單標準,要求其他單據上的托運人或者發貨人必須和運輸單據保持一致。現在,實務中的做法在UCP600中加以確立,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外貿業務中遇到的問題
1."第三方單據"概念的誤用
案例一:某國內外貿公司,代理國內工廠開信用證,受益人為一家日本大公司。該受益人開證要求如下:發票、裝箱單和原產地證明均由受益人出具,提單要求做成make out to order of 受益人,第三方單據和租船提單可接受。該外貿公司向不同銀行開信用證,有的銀行同意開證,有的銀行不愿意開證:認為第三方單據接受和上面的單據要求矛盾。于是該外貿公司向國內工廠詢問,得知:日方受益人認為這樣的提單是第三方單據,所以要接受第三方單據。國內工廠也表示認同。銀行方面認為:UCP500不認為提單是第三方單據,而且全世界銀行都持這種看法。
究竟銀行方面和受益人、工廠方面的看法正確與否呢?筆者認為都存在問題。該信用證中對提單制作的要求很常見,明確了只有受益人才有權進行背書,而受益人通常就是托運人,這樣規定能夠保證受益人能夠控制提單,控制貨物。這與是否接受第三方單據無關。無論是根據UCP500還是UCP600,對于提單這一運輸單據的規定都是一致的:只有托運人或發貨人不是受益人,才能稱之為"第三方單據".這與背書方式,或者更確切地說,與提單上"收貨人"的填寫方式無關,據此斷定該提單為"第三方單據",毫無依據。銀行方面認為"UCP500不認為提單是第三方單據",更是與UCP規定違背。據此,筆者認為三方當事人觀點均存在錯誤。至于是否在信用證中加入"第三方單據可接受"條款,在本案例中并沒有任何影響。
防止信用證被銀行拒付知識
跟單信用證-國際銀行界提供的這種服務形式,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跟單信用證的發展削弱了貨主的風險,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夠保證賣方得到貨款,買方得到貨物。然而,需要信用證涉及到的各方-銀行、買方、賣方必須誠實可信。
跟單信用證的操作流程簡單,當買方從國外進口貨物時,向本國銀行申請開具向賣方(或信用證的受益方)付款的作用證,賣方根據銷售合同規定的運輸方式,將能夠證明貨物已經出運而且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文件交與銀行議付。證明貨物出運的主要單據是提單,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雙方約定的單據,如原產地證明、商業發標、保險單等。
那么,銀行在跟單信用證體系中起什么作用呢?當開證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開證行會將約定的貨款付給賣方(或受益人)。通常,開證行要求賣方將單據交給其本國的銀行,該銀行作為議付行。議付行將全套完整的單據郵寄給開證行,開證行將這些文件轉交給買方(開證申請人)。
為使跟單信用體系運轉良好,削弱賣方和買方的風險,賣方提供給銀行的文件必須具有可**性和真實性,而且執行貿易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是值得信賴的。當然,銀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賣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單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則履行付款義務。但是銀行不擔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性。如果銀行發現單據不符或文件失效,這時跟單信用證就失效了。銀行審核單據的正確性時非常謹慎,單據之間內容是否相符,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這是銀行接受議付或拒付或拒絕議付的根本原因。
跟單信用證體系下,銀行操作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例如,銀行處理原產地證明時,并沒有考慮貨物的實際狀態,銀行只考慮文件內容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但是,有些文件銀行是不予考慮的,如印刷在提單背面的條款,銀行處理單據的準則是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在跟單信用證體系下,賣方和買方怎樣才能降低風險呢?
首先,必須認真繕制銷售合同。國際貿易是從訂立合同開始的,合同中應闡明買方申請開證時向銀行提出的條款,這些條款應該清晰、簡單可核實并且限制條款少。買方對運輸單據的規定要具體、如提單的種類、由誰簽發等。買方應明確規定對于貨的品名和包裝的描述,語言應清晰、明了子、便于銀行審核單據。合同中應避免使用諸如"第一流的承運人"、"特定天氣狀況下裝船"之類的語言。當賣方向銀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滿足上述語言要求時,議付行將無所適從,不得不征求申請人(買方)的意見,這必將造成議付延遲。除進口清關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進口方(買方)不應要求過多的文件,因為文件越多,銀行遇到單證不符點的機會越大,這必將影響跟單信用證體系的順利運行。
其次,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及時、認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證后,賣方即根據銷售合同地條款開始備貨,準備出運。但是,當賣方根據銷售合同準備好單據提供給議付行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只能根據信用證議付,而對銷售合同一無所知。由此,必將造成議付失敗或有條件議付。如果賣方收到信用證衙及時與銷售合同比較,發現信用證有偏差,賣方可以通知買方更改信用證,上述麻煩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說明的是,貨主不要為了獲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實際上,貨主都知道,應該使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真實地反映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是銀行審核信用證時的要求,而且也是因為發生過利用單據進行詐騙的情況。但是,賣方為了獲取清潔提單,往往通過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運人刪除批注。事實上,承運人有權對收到的待出運貨物狀態進行批注,因為這可以限制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對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銀行方面十分反對。有些國家的法律是不承認這種保函的,而且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是賣方與承運人同欺騙買方。真正的問題是,一但這種保函落入買方手里,那么跟單信用證的操作就復雜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