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專題知識輔導(1)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5 11:15:35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出境貨物換證憑條或換證憑單
換證憑條和憑單都是出境貨物報檢的憑證,都是針對法檢貨物的報檢地和出境地不同的情況下,用憑條或憑單到出境地檢驗檢疫機構換取正本《通關單》的憑證。
換證憑單可以一次報檢,分批核銷。也就是說可以一次將貨物進行檢驗完畢,然后分批出口,但是必須攜帶換證憑單正本到出境地檢驗檢疫機構核銷并換取《通關單》。
換證憑條是由當地檢驗局簽發的一種電子數據憑條,是電子轉單的憑證,也就是在報檢地通過報檢后,有關數據就以通過系統自動傳送到出境地檢驗檢疫機構,企業只需憑換證憑條上的轉單號和換證憑條的傳真件就可以到出境地檢驗檢疫機構換取《通關單》。海關憑《通關單》驗放。目前我們都采取出境換證憑條的形式,因為這樣既方便又快捷。
出境貨物換證憑條,企業備案時需注意以下情況:如果出境地是在大連口岸,那么憑條的評定意見欄中就要體現“請持此單到遼寧局本部辦理出境驗證業務”,一旦是到山東局本部辦理出境業務,那么企業就不能在大連的檢驗檢疫機構換取《通關單》。也就是備到哪個局才能到哪個局來換取《通關單》。另外就是運輸方式的問題,如果我們采用的是海運,那么企業備案的運輸方式應該是江海運輸,雖然運輸方式不在憑條上顯示,但在商檢的電腦里會體現的一清二楚。假如實際是采用海運,但在備案的時候不小心備成了汽車運輸,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候商檢也可以接受,但是換取《通關單》的費用要比正常換證的費用高出很多。希望各有關企業在報檢時需要加以注意。
國際貿易中出口單據的制作
不少由內貿轉向外貿的企業在開拓對外貿易的時候,卻發覺自己陷入了一場和外貿單據無休止的“拉鋸戰”當中。怎樣才能讓通過電子商務帶來的生意真正變得“容易”,學習正確地制作出口單據已成中小企業的當務之急。
匯票
國際貿易中,跟單匯票是出口方要求付款的憑證。制作匯票時應注意出票條款。
信用證名下的匯票,應填寫出票條款。用戶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方式結算,則兩張匯票金額各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于發票金額。信用證項下的匯票,若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金額一致。若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的百分之幾,則按規定填寫。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傭價向中間商報價,發票按含傭價制作,開證行在付款時代扣傭金的情況。在應用信用證的情況下,以信用證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為付款人。若信用證未加說明,則以開證行為付款人。收款人通常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頭。托收中也可將出口方寫成收款人(已收匯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書給托收行。
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全面反映了合同內容。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如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交單),發票代替匯票作為付款的依據。發票的內容應符合合同規定,在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還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發票是全套貨運單據的中心,其他單據均參照發票內容繕制。
發票頂端必須有出口商名稱、地址、電傳、傳真和電話號碼,其中出口商名稱和地址應與信用證一致。在出口商名稱下,應注明“發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樣。
發票號碼由出口商自行按順序編制。合同號碼和信用證號碼應與信用證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證無此要求,亦應列明。開票日期不應與運單日期相距太遠,但必須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裝運地和目的地應與信用證所列一致,目的地若有重名,應注明國別。凡來證有指定嗟頭的,按來證制作。如無規定,由托運人自行制定。以集裝箱方式裝運,可以集裝箱號和封印號碼取代。運輸單據和保險單上的嗟頭,應與發票一致。
運輸單據
我國外貿運輸方式以海運為主,因此著重介紹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的繕制及注意事項。
出口商一般為托運人,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因貿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內規定作成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托運人。
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為進口方或其代理人。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副本提單中仍應將進口方名稱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提單上必須注明編號,以便核查,該號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或(集裝箱)場站收據的號碼是一致的。沒有編號的提單無效。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只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采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內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
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注明“In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注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CODE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CODENO),危險品等級(CLASSNO)。冷藏貨物注明所要求的溫度。CFR和CIF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PrePaid),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Collect),除非買方委托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一般只寫明“AS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證規定簽發,并分別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2)TW”。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FUllset),習慣上做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idated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B/L),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致巨大損失。
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銀行或進口商收款時,提交符合銷售合同及/或信用證規定的保險單據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義務。按信用證規定金額投保,若信用證未規定,則按CIF或CIP價格的110%投保。保費及資率一般沒有必要在保險單上表示。如果需在中途轉船,如投保時已確定二程船名,則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預知,則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斜kU別是保險單的核心內容。它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承保的責任范圍,也是被保險人在貨物遭到損失后,確定是否屬保險公司責任的根據。賠付地點和賠付代理人。一般為保險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區的代理人。保險單簽發日期和地點。保險單的出單日期不遲于提單或其他貨運單據簽發日期,以表示貨物在裝運前已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