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務員考試民法概念歸納(八)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訴訟時效:是指對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訴權的法律制度。
2、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
3、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統一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法律沒有作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
4、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短于或長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
5、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6、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7、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8、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
9、物權公示制度: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10、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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