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務員考試民法概念歸納(六)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要式法律行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一種形式的法律行為。
3、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
4、無因行為:是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5、推定形式:是指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
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的沉默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為成立。
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8、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9、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民事行為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10、撤銷權:是指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能通過自己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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