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教材:第二章(1
來源:發布時間:2011-04-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二章憲法
第一節概述
一、憲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質
(一)憲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為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因為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國家全局的根本問題,它便成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成為母法。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著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違憲行為要追究違憲責任。
3.憲法要求有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憲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國家的根本性問題,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為嚴格。修改憲法的程序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憲法的特征
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顯著特征:(l)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任務、根本制度等根本性問題;(2)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嚴格,憲法一般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機關通過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憲法的本質
1.憲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l)憲法是政治斗爭,尤其是階級斗爭的結果和總結(2)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3)各種政治力量,尤其是階級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影響乃至決定著憲法的具體內容;(4)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是憲法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
2.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種國家制度,民主還意味著國家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憲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最早出現的憲法是資產階級憲法。它是在反對封建************制度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過程中產生的,是資產階級民主的法律化;分權原則、尊重基本************原則等,都是民主制度的體現。社會主義憲法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是利會主義民主制度的要求和體現。無論是資本主義民主,還是社會主義民主,都是對************的否定,都是歷史的進步。但資本主義民主僅僅是資產階級的民土,對廣大人民來說是專政,因而是狹隘的、虛偽的,社會主義民主是廣大人民的民主,是廣泛的、真實的。
二、憲法的作用
(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
1.確認、維護和鞏固國家權力。
2.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防止權力濫用,這正是憲法民主性的體現。
(二)憲法對法制的作用
I.促進法制的完備和健全。憲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產生的基礎和依據。
2.促進法制的統一。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與之抵觸,憲法是審定和檢驗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統治階級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標尺。
(三)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
1.憲法確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內容。
2.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規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2.改革國家的政治體制。國家政治制度在運作和實踐中,往往需要對某些環節和體制作適當的改革和調整,以適應客觀情況的變化和發展,政治體制改革應在憲法的指引下和范圍內進行。
(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
1.確認、保護和鞏固經濟基礎。
2.確立其他制度,為經濟建設服務。
3.在憲法的指引下和范圍內進行經濟體制改革。
三、憲法監督
憲法監督是指憲法制定者保障憲法正確實施和完全實現的調控憲法效力的活動。憲法監督本質上是人民主權的體現。人民可以通過憲法的規定,授權特定的主體行使憲法監督權,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l)審查法律、法規及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2)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憲性;(3)審查各政黨、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個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我國憲法監督的制度建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人民依法對全國人大代表的活動實施監督,每個人大代表都由民卞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幾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授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對違反憲法的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行使罷免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對任何一級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活動是否違憲實施監督。
四、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國建立后,我國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憲法。1954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1975年頒布了第三部憲法;1978年頒布了第三部憲法;1982年頒布了第四部憲法,即現行憲法。現行憲法繼承并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摒棄了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中“左”的思想和內容,體現了時代特點,是一部比較完善并且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為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1982年憲法公布以來經歷了4次部分內容的修正: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條和第二條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大八屆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至第十1條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九屆幾次會議于通過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條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十屆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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