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公務員筆試加分政策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在“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災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在報考重災區機關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報考省內其他地區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同時符合上述加分規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規定加分。
重災縣(市、區)指:汶川縣、北川羌族自治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等由國家有關部委明確的39個縣(市、區)。
(2)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單位駐地在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于2011年4月25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規定的少數民族考生持身份證、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抗震救災表現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表彰文件等)和本人聯系電話送交招考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顧錄用為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項目的加分。
重災縣(市、區)指:汶川縣、北川羌族自治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等由國家有關部委明確的39個縣(市、區)。
(2)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單位駐地在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于2011年4月25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規定的少數民族考生持身份證、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抗震救災表現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表彰文件等)和本人聯系電話送交招考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顧錄用為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項目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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