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申論范文:必須從約束權力入手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摘要:在公務員考試中申論該部分內容經常會考到如何評價一些社會熱點事件,以下將為大家講解,必須從約束權力入手的內容。
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布《2006年上半年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公報》,公報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不降反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十分艱巨。面對“十一五”期間第一份“環保成績單”,環保約束性指標能否實現令人擔心。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環境問題在全國各地集中出現,形勢十分嚴峻,環保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關注。2006年8月25日,中宣部等六部委在京聯合舉辦形勢報告會,邀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作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形勢與任務的報告;8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三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盛華仁作了跟蹤檢查環保法律實施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毛如柏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今年環保執法檢查結果。在這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了《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8月27日的閉幕會上說,對節約能源法和有關環保法律開展執法檢查是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點。這些情況表明,面對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的嚴峻現實,各級政府必須在“十一五”開局之年高度重視環保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遏制環境惡化趨勢;各級人大要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推動環保法律的實施。
當前,我國環保法律實施的主要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有些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重視不夠,對污染行為視而不見,放任自流,甚至實行地方保護。為了確保經濟增長速度、獲取突出政績,一些地方政府不適當地把行政權力用于對環境違法行為的保護和對環境執法的干預,例如,呂梁市有關政府部門對焦化項目越權審批,165個焦化項目有132個未經環保審批,地方政府非理性的經濟行為成為污染物排放總量不降反升的主要癥結。因此,遏制環境破壞行為,須從約束行政權力入手。《監督法》的頒布實施為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權力的約束力,對于推動環保工作是一個契機。
《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監督的重點是,緊緊抓住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環境保護是民之福祉所系的重大問題,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按照《監督法》規定,加強和深化對本級政府的環保工作的監督。例如《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據此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地方政府出臺的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土規定,打破地方保護;針對環保問題,可以開展專項工作監督,如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列為對地方政府的監督重點,對有關環保政策法律的執行落實問題進行質詢;可以通過對人大選舉或任命的政府官員的工作業績以及存在問題進行監督,行使罷免權,撤銷不稱職官員的職務,推行環保工作問責制,把環保責任制落到實處,確保完成環保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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