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南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刑法串講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本篇緊密圍繞云南公考對刑法的考查重點,將考試中考生容易忽略及出錯的地方進行說明,相信會對考生的學習起到很大的幫助。
2011年云南公務員招考公告已經公布。同去年一樣,今年報考法檢系統崗位的筆試科目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及法律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歷來是公考的熱點,其中刑法部分更是必不可少。分析歷年的云南公考真題,可以看出,在2006-2010五年考試中,法律題總共有27題,而對刑法部分的考查有9道,占到了三分之一。其內容涉及刑法的適用范圍,犯罪主體的劃分以及犯罪形態等等。本篇緊密圍繞云南公考對刑法的考查重點,將考試中考生容易忽略及出錯的地方進行說明,相信會對考生的學習起到很大的幫助。
犯罪
對犯罪部分的考查無論是云南歷年考試還是其他各省的考試,都是刑法中最熱,考試頻率最高的部分。這里重點需要考生掌握的是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情況。
(一).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①一般客體: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系群體。
②同類客體: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如放火、爆炸、投毒等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這類犯罪的同類客體。
③直接客體:如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
2.犯罪客觀方面
這里重點要掌握的是危害行為。危害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
①作為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如刑訊逼供行為;
②不作為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應盡義務下不履行義務。如妻子自殺,丈夫不阻止的行為。
3.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在云南的考試中出現的頻率比較高,需考生認真對待。如2010年云南(法檢)公務員考試專業知識第33題: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有( )
A.公司
B.企業單位
C.事業單位
D.機關
E.團體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以,這道題的正確選項是:ABCDE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不意味著任何單位都以實施任何單位犯罪。有的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的職能性質,如刑法第396條規定的犯罪主體,只限于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有的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義務,如構成偷稅罪的單位必須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
4.犯罪主觀方面
對于別的知識點,考生一般比較容易理解。但往往會忽略無罪過事件的特點。所謂無罪過事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由于不能抵抗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尤其意外事件在很多省考試中頻繁出現,需考生謹慎對待。
(二)共同犯罪:
這里要重點掌握共犯原則的例外情況。它指的是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