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十三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B.占有、利用、收益、處分權C.占有、使用、收益、轉讓權D.控制、使用、收益、處分權
2. 下列事實中,哪一種事實能發生不當得利之債( )。
A.債務人清償未到期的債務B.接受贈與的財產C.養子女給其生父母的贍養費D.顧客多付售貨員貨款
3. 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下列屬于可撤銷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B.未到法定婚齡的C.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D.因脅迫而結婚的
4.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
A.不能作為繼承人,除非被繼承人沒有其他任何繼承人B.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C.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D.不能作為繼承人,但可分得適量財產
5. 在我國,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 ( )。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D.民事代理人
--------------------------------------------------------------------------------
1.A.「解析」: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B、C、D選項都不完全。
2.答案D.「解析」: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受損失一方,受損失一方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稱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選項A債務人的債務使得債權人產生要求履行債務的債權。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合同產生,是合同之債,排除。接受遺贈行為是有合法根據而表示接受利益的行為,并不因獲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選項B不符合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根據《婚姻法》規定,養子女雖然自收養關系確立即對生父母不再有贍養義務,但其出于道義而給其生父母贍養費的行為可理解為贈與,而不能確定為不當得利,故排除C項。選項D符合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是正確的。
3.答案D.「解析」:選項A、B、C是無效婚姻的三種情形。無效婚姻至始無效。選項D是可撤銷的婚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受脅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4.答案B.「解析」:《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選項B正確。
5.答案B.「解析」:《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選項正確。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