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商業發票復習資料(三)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1 1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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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運輸線路、起運地、目的地必須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訂明具體的地名,不要用統稱,如信用證中只標明國名,在發票制作時,應打上具體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運時還未確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部分是發票的中心內容,一般情況下,必須描寫具體。
根據《UCP600》規定,商業發票中對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應該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實務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信用證只規定了貨物的總稱,發票應照樣顯示外,還可加列詳細的貨名,但不得與總稱矛盾;例如:信用證規定“blue cotton wears”,而發票卻顯示“colored cotton wears”,這就不允許。
2)如所列商品較多,信用證上標有統稱時,發票上可在具體品名上方按來證顯示統稱。
3)信用證未規定貨物的總稱,但列舉的貨名很詳細,則發票應按照信用證規定列明。
4)信用證規定的貨名并非英文文字,這時發票也應照原文顯示出來。(可同時用英文表述)
5)信用證規定了多種貨名,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注明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外,發票不能再顯示其他貨物或免費樣品等。
例:信用證關于貨物的描述為“blue cotton wears”,發票顯示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試題)
6、貨物的規格
規格是貨物品質、特征的標志,如一定的大小、長短、輕重、精密度、性能、型號、顏色等等,一般當信用證開列了對規格的要求和條件時,所制發票必須和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并且應正確表達,如:信用證規定“水分不超過…%”,應在發票上注明實際含水量。
65% POLYESTER 35%COTTON LADIES SKI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