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繕制輔導9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2 1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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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票(Invoice)的基本知識
發票是出口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的簡稱,由受益人用英文制作,是出口單據的核心,是出口貨物的總說明,是繕制其它單據的依據,是原始業務會計憑證,一般無正副本之分,幾乎合同履行的各個環節都需要使用發票。
自2006年4月11日起商務部發布的《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將付諸實施,該辦法為防止企業低開出口發票擾亂正常市場秩序行為將出口發票分為監制出口發票(由各地稅務部門統一印制和監管)和自制出口發票(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打。﹥煞N,實際業務中我們還經常遇到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領事發票(Consular Invoice)、廠商發票(Manufacturer‘s Invoice)、樣品發票(Sample Invoice)和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等特殊發票,不同發票內容相近,作用迥異。
二、發票的內容和繕制要點
發票的內容通常包括發票名稱、日期、號碼,買賣雙方名稱,運輸方式,裝卸港,商品名稱、規格、包裝、數量重量、價格、總值、嘜頭、傭金和折扣,信用證要求需在發票中列明的內容和受益人簽章等。凡對外出具的發票應清楚、干凈、頁面合理、美觀,內容直觀簡要且完全符合信用證、合同和貨物的實際情況,數字計算要準確。
1.出票人名、址。通常事先印就,有關描述須醒目、正確、主次分明。
2.發票的名稱。用英文粗體標出“Commercial Invoice”字樣,如信用證要求提供“Rceipted Invoice”或“ Detailed Invoice”應從其規定;根據ISBP規定,如信用證只要求“Invoice”,提交任何形式的發票均可;如要求“Commercial Invoice”,提交“Invoice”字樣的發票銀行也應接受。
3.發票日期和號碼。日期一般不早于合同簽訂日,不遲于提單日,通常在信用證開證日之后;ISBP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發票無需標注日期。發票號碼一般由受益人自定義。
4.抬頭人。發票一般須以申請人為抬頭人,通常填寫在發票上印有“To”、“Sold to Messrs”、“Messrs”、“For account of”和“Consigned to”等詞語之后;注意:如信用證規定:“Applicant: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ABC Co., Ltd.Tokyo”, 則應將后者作為發票抬頭人;如規定“Applicant: ABC Co. for account of XYZ Co. Ltd”,則兩個人應同時出現在發票抬頭人中;如信用證規定“Applicant: ABC Co. Ltd.… Invoice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XYZ Co., Ltd.”,應以后者為抬頭人;可轉讓信用證條件下會出現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為抬頭的發票;如要求中性發票的話應以“To whom it may concern”為抬頭。
5.嘜頭及號碼。應與信用證規定一致;如無,由受益人自行設計,格式以ISO的規定為準;如是散裝貨可注明“N/M”或“No Marks”或“In bulk”字樣;裸裝貨則可標明“Naked” 或在貨物端部涂刷某種顏色(例如紅色)時在嘜頭欄中填寫“Red Stripe”等;注意:信用證中如規定“Mark is restricted to……”或“Mark should include……”時,應嚴格按所示字母、順序、位置等填制。
6.裝卸港/地、路線及運輸工具。填寫貨物實際裝卸港/地的具體名稱,如貨物需轉運,應在目的港之后將轉運港名稱通過W/T(With Transshipment)加以體現;制作發票時如尚未安排運輸,運輸工具通常可根據實際運輸方式填寫為“By Sea/Vessel/Ship/Steamer”或“By Air”、“By Rail”、“By Truck/Road”等。
7.商品描述。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但并不是說應該完全一樣,或是與信用證同樣的格式或結構。品名若有誤或有變化應在既不違反原則又考慮靈活性的情況下處理,品名不可遺漏或隨意簡寫;對非英文品名要求應妥善、適當滿足;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真實反映實際貨物;如果貿易術語是貨物描述的一部分,則發票必須加以顯示;發票顯示的貨物數量、重量和尺碼不得與其它單據上的同種數值相矛盾。
8.價格和金額。單價、幣種和總值與信用證應保持一致;信用證要求扣除傭金,制單時必須扣除;信用證無扣傭規定,但金額正好是減傭后的凈額,發票應顯示減傭;有時合同規定傭金,信用證金額內未扣除,信用證內也未提及傭金事宜,發票中不應顯示;信用證中要求分別列出運費、保費和FOB金額時,應按要求做;傭金、折扣不可混用,因前者要征稅。
9.發票的簽名問題。據UCP500規定,如信用證無要求,可不簽字;如要求,可在發票右下方蓋章;如要求Signed Invoice,則手簽或蓋章均可;如要求Manually signed(Handwritten) Invoice,一定要手簽;發票的簽字除手簽和蓋章外,還可用簽樣印制、穿孔簽字、符號表示或其它任何機械或電子證實方法處理。注意:證實發票必須簽署;除另有規定,在帶有公司抬頭的信簽上簽字被認為是公司的簽字,不必重復公司的名稱;簽字的單據復印件和傳真發送的有簽字的單據不構成簽署行為。
10.發票的份數。具體規定正、副本份數;通過“in triplicate”或“05 copies”或“3 folds”等籠統規定(至少一份正本);還可規定為“OneInvoice/Invoice in one copy”(一份正本)、"One copy of invoice“(可正可副)。注意:副本單據不能替代正本單據;除非有相反規定,正本單據可替代副本單據;未明確單據具體份數時只需要提供一份。
11.發票的更正。由受益人通過加蓋更正章完成,更正不宜過多,應盡量予以避免;同一份單據使用多種字體、字號或手寫不視為更正。
12.證明和聲明文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來證有時會要求在發票上加注某些證明或聲明語句,一般包括:證明所列貨物與合同或訂單的貨物相符;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不裝載于或?肯拗频拇换蚋劭;證明貨真價實;證明已經航郵有關單據;標明特定號碼(進口證號、許可證號、稅號等)。
13.海關發票應按具體國家規定格式填寫,絕不可張冠李戴;必須手簽;每項內容均須填寫,無實際內容時填寫N/A(Not Applicable/ Available)或NIL.
14.如要求領事發票,應注意出口地是否設有進口國的領事館,而且應盡早辦理。
15.形式發票的內容與一般商業發票類似,但主要用于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外匯或申請開證。
三、簡單實例分析。
信用證中規定:“Manually signed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s in octuplicate showing S/C No. 126 and indicating goods shipped in one 20 foot FCL and packing in 50KG bag.”發票應做成:正本八份,必須手簽,發票上應標明“S/C NO.126”、“1 x20‘ Container(FCL)”和“Packing: in 50KG bag”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