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繕制輔導9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2 1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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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貨物名稱及內容(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內容一般包括數量條款、品質條款和包裝條款三部分。其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必須與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
制單時在貨物名稱方面應注意:
(1) 如果證中列明的貨物較多,又冠有統稱,制單時在具體品名上面應照來證打統稱。
(2) 如果來證規定多種貨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單時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標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證中關于貨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種語種,制單時應照打,必要時后面可加括號用英文注釋。
制單時在貨物描述方面應注意:
(1) 以證中沒有規定的內容,發票上應盡量少作說明,如果來證內容沒有規定詳細品質與規格,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內容相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盡管合同要求和實際貨物都是殘次品或等外品,但證中未作相關規定,如果發票對貨物等級給予詳細說明,易遭開證行拒付,此情況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來證中規定了商品的品質機動幅度,如出口魚粉,規定PROTEIN:55%~65%,則發票應按此規定范圍注明蛋白質含量,但若此范圍是對賣方裝運貨物的標準限度, 如出口煤炭,發熱量可規定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實際出口貨物可能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時應按檢驗證書的實際檢測結果在發票上如實反映。
(3) 凡經包裝裝運的貨物如沒有包裝單,則發票上最好有包裝件數條款,如100SETS,500TONS等。該內容應按實際裝運情況填寫,并注明包裝件數的合計數。如有兩種以上包裝單位,發票應全部給予注明,并以“PACKAGE”為單位注明合計數;如果以托盤裝運,發票應注明包裝數量及托盤數量,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貨物為散裝貨,可注明“IN BULK”字樣,但不注亦可。
(4) 發票中貨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貨物的實際裝運數量。有時,因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如裝船時因艙量不夠或集包裝容量有限而少裝一部分貨物或為充分占用空間或艙位而適當增加貨量均可造成實際發運量與預計發運數的出入。制單時務必注意單貨一致。
(5) 當貨物有不同的品種或類別時,應注明每一品種類別的貨量。
(6) 對按公量計價的貨物,應排除不符合標準的成分,算出和表明標準重量。
(7) 對按重量計價的貨物,如合同規
定了水分含量等指標,貨物的計價重量應以此為標準進行調整并在發票上一一予以說明。如出口煤炭300噸,合同規定時的水分含量標準為10%,實際含量為11%,發票上可說明:
TOTAL SHIPPING WEIGHT:300M/T
INSPECTED ACTUAL MOISTURE:11%
OVER 1% DEDUCTED:3M/T
CALCULATED WEIGHT:297M/T
(8) 有時根據信用證規定或實際業務需要,一批貨物可分制幾套單據,每套單據可繕制一份或多份發票,各發票的貨量總和應等于該批貨物的總貨量。
(9) 制單時應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把握好貨量的伸縮幅度,如L/C允許分批,又規定一定的增減幅度,則每批貨應按相同的增減幅度掌握;如貨量允許一定的增減幅度,所發貨物又包含有不同的品種,則每個品種應按相同的增減幅度掌握。
包裝與重量說明不是發票的主要內容。如果沒有包裝單或重量單。發票上可依L/C有關規定注明包裝情況和重量。且包裝條款的內容不可隨意省略,如“堅固木箱裝”不應只打“木箱裝”:“適合海運的紙箱裝”不應只打“紙箱裝”。凡是以重量計量或計價的,都應詳細注明毛、凈重;若有包裝單或有重量單,發票上可不再反映包裝件數和重量,如要反映,注明包裝件數及總重量即可。
此外,如信用證在貨名之后注有“AS PER CONTRACT NO. ×××”,“AS PER ORDER NO.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AS PER SAMPLE”等有關發貨依據的字樣,發票中應照抄或有所體現,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 ×××”。
3.價格
價格內容是發票的關鍵內容,包括單價(UNIT PRICE)與總額(AMOUNT)兩個欄目。
(1) 單價
單價包括計價貨幣、計價單位、單位數額和價格術語四個部分。如USD34.50 PER PC CIF LONDON.目前大多數來證對單價的表示分散且不規范,或根本沒有規定,制單時一定要注意防止遺漏,要與L/C或合同保持一致。
計價貨幣。
如果計價貨幣與證中規定的總值貨幣不一致,應先按計價貨幣算出貨款總額,再折合成信用證規定的總值貨幣。
計價單位。
計價單位一般應與貨物的計量單位保持一致,若遇不一致的情形,如石油以噸計數,但按桶計價,則應先將貨量折算成與計價單位相同的貨量來表示,再乘以單價,得出總值。
價格術語。
價格術語一般在總值欄內單獨列出,它是發票最為重要的項目之一,直接關系到交易雙方的責任與風險,也是海關核定關稅,統計進出口貨物的依據,因此不可遺漏。填制時應注意:如果信用證中只規定了籠統的港口名稱,如FOB CHINESE PORT,則發票內應根據實際打具體港口名稱,如FOB DALIAN,對重名港口,還應加注國名。如果經修改改變了原訂的起運港或目的港,但對價格條件未涉及則價格條件后的港口名稱可不變。如這種修改引起受益人的額外支出,經與開證人交涉,可加在發票金額內同貨款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