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法律常識九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不能仲裁事項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糾紛等糾紛不能仲裁;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一)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裁的自愿原則體現:決定是否將爭議提交仲裁;決定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自愿選擇仲裁地點;自愿選擇仲裁規則或者仲裁適用的法律
(二) 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三) 獨立公正原則。
(四)一裁終局原則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
(一) 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 仲裁協議的效力:對當事人、對仲裁機構、對法院。
(三)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仲裁條款具有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四、仲裁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1、申請仲裁的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2、仲裁申請書。3、仲裁受理。
(二) 審理和裁決。1、開庭準備;2、庭審調查;3、庭審辯論;4、調解;5、評議與裁決。
(三) 財產保全:由當事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申請提交給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裁定。
五、仲裁委員會性質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組織)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七、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徊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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