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管理的制度變遷
來源:發布時間:2008-08-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黨的十三大召開的近40年時間里,公務員群體更為人們熟悉的稱呼一直叫“干部”。
1982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將人事局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務院科技干部局、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合并,成立勞動人事部。
黨的十三大提出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對“國家干部”進行合理分解,建立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重點是建立公務員制度。
1988年,勞動人事部一分為二,專門成立人事部,人事部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也是管理公務員的主要機構。
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的誕生。此后,全國各地自上而下逐步開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當時,國務院明確提出:“爭取用三年或更多一點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立起國家公務員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按照中央部署,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秉承“整體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到位”的思路,從1994年重點抓考錄制度的建立實施、嚴把公務員隊伍“進口”開始,一年一個重點,公務員制度建設穩步推進:凡進必考機制基本建立;激勵機制開始運行;獎勵制度發揮有效作用;競爭上崗制度逐步推開;輪崗、回避初見成效;“出口”初步暢通;培訓開始步入軌道;廉政約束機制發揮作用;公務員權利有了保障。其間最重要的成果,當首推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初步形成,集中體現為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主,與之配套的幾十個單項法規和實施細則相繼頒布,涉及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職務任免等多個方面。
2005年4月27日,公務員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順利通過。“作為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制度建設的最新成果,公務員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更重要的是使政治體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產生了實質性飛躍。”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這樣評價公務員法出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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