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熱議:未婚先孕為啥不能考公務員
來源:新華網發布時間:2010-11-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據寧波晚報報道,在2005年結束西部志愿者服務計劃后,江蘇省泰興市人小陳開始參加江蘇省公務員考試。這一考,就是五年。
今年,他第五次參考,接連通過筆試、面試、體檢等環節。就在他辭掉原工作的當口,卻因未婚先育被認為違反計生條例,政審不合格,被拒錄。小陳說,他的未婚先育也是事出有因,為何報名的時候沒把他擋下來呢?“這是公務員招考中很不科學、不人性化的地方”。
2006年春,小陳第一次參加江蘇省公務員考試失敗。隨后的三年中,小陳接連敗在面試環節。今年3月,他再次報名參考,這次他報考的是泰興市某鄉鎮的一個崗位。這次小陳很幸運,他報考的職位僅招一人,按1∶3的比例進行面試,小陳筆試成績第四。“第一名成績非常好,但面試資格審查時發現他不是大學生志愿服務計劃的,被刷掉。”小陳隨后替補進入6月19日的面試名單。
小陳說:“面試成績我第二。”7月10日,他接到泰州市人事局調配處的電話,稱第一名自動放棄,他再次成功替補,“我實在太幸運了”。9月中旬,小陳順利通過體檢的名單在網上公示。隨后他遞交了辭職報告。
9月13日,被錄用的公務員名單公示,小陳意外地發現沒有自己的名字。之后,小陳一直給泰州市以及泰興市有關部門打電話,最后的結論是:自己因為違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政審不合格,所以不被錄取。
小陳去網上發現了另一個相同的案例:有個叫王瑩的女報考者,去年參加江蘇公務員考試,在最后的政審中也因先育后婚被淘汰。
小陳通過郵件找到王瑩后,得知王瑩現在正從事法律工作,曾為此打過官司卻以敗訴告終,“拿到了六份敗訴的判決書”。在王瑩的牽線搭橋下,小陳聯系到了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咨詢后得到了支持的觀點。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小陳夫婦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可追溯至舉辦婚禮時,所以孩子是婚內生育。
其次,《公務員法》規定,三種情況不予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而小陳顯然不屬于這幾類情況。
另外,目前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招錄中,并沒有生育后登記結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明確規定。小陳認為被拒錄是無法可依的。泰州市委組織部一位工作人員明確說:“沒領結婚證就生了孩子,這本身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要一票否決的,所以最后他政審不合格。”
有評論認為,支撐泰興方面拒錄小陳的依據,并非“法律”,而是“江蘇省公務員考試的要求”。如果確有“違反江蘇計劃生育條例”就“一票否決”的要求,因于法不符,也是違法之求。未經法律明確授權,地方不得擅自對國家法律規定作擴大的解釋,更不能對公民濫設門檻。公權力必須時刻謹記,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可為。
【即時通會員如是說】
公務員的可笑政策想來繁多。可是,有時間到政府單位去轉轉看到的公務員有多少是在休閑娛樂,玩著接龍,喝著茶。這些對于公務員政策也不知道算是什么。誰人來反省這些“小錯”,而不是糾結于未婚先孕!——楊文
我雖然不是國家公務員,但對新近幾年來國家招考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中出現的病弊有好奇,讀了小陳在成績合格后錄用中不幸刷掉的事例,反映了地方各級政府在制定招考公務員實施方案及辦法中存在的弊端,在國家公務員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添加了許多附件框框,尤其在實施錄用階段出現的問題多,正像小陳他本人說的那樣:為何在審批報名的程序沒把他刷下來呢?這充分說明了地方政府制定出臺的招考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辦法很不科學,沒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存在著不人性化的地方。——燕兆林
確實有玩游戲的,但是很多是司機。業務部門還是很忙的,我從基層借調上來的,幾乎每個星期都排的滿滿的,當然咯,也許是個人能力不足的原因。處室負責人每天也都忙的不可開交。不可否認的是,在招考等等方面有些地方是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可是這幾年已經大有改觀了。——代俊
我也贊同江蘇方面的決定,因為一個人如果連品行都沒有的話,如何去做好一個公務員,公務員不象菜市場的小販,可以討價還價的。做為一個國家的公務員,應該起好帶頭的作用,如果你都做不好,那還談什么你有能力做好公務員呢?——傳說
面對未婚先育問題,如果是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是第一胎,是否應該放寬限制?進一步實現人性化辦公。——李菊
以德服人,以德服務于人。未婚先育,聽聽他所謂的原因吧。我覺得還是不能一概而論,若是他的原因應該被諒解,那何必一棒子打死呢。——張瑋瓊
之前在一論壇看到了這則新聞,心中不免頓生感慨。正所謂,辛苦公考已五年,未婚先育回從前。 我想這個事件應該從兩個角度去看待。對于小陳,我首先表示同情。把公考當成一種追求,打了五年的持久戰,終于突出重圍,卻因未婚先育,與公務員這個光環擦肩而過,甚是可惜。同時,我也有不能認同之處,作為一個懷揣公務員夢想的有志者,至少要能做到“獨善其身”,把自己的個人問題處理好,對未來有一個清晰的規劃,“未婚先育”確實不應該發生。對于請問招錄機構,我想說,既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未婚先育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也就是“無法可依”,那如何本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國”的要求,做出“不予錄用”的決定呢。可不可以再認真考慮一下,因為這件事情的處理結果會影響大家對于公務員的認識。——海風
地方招錄要求林林總總,要等到最后政審了才把考試人員的各個信息拿來篩選,是節省了招錄的工作量與時間,但耽誤浪費的是參考人的時間精力與機會。敢不敢不這么吊著人的希望,又一下因為頗受爭議的細節把人推到失望谷底。——黃璐
這是一個怪圈:現實中,個人的正當權利常難以行使,并且維權的成本極高。但權力行使人卻像一個醉酒者,不是私自擴大自己的權限,就是面對法律規定時,自覺的采取“避孕措施”以免局勢不為所控。——李展藍
這種用部門、地方條例說明來解釋國家法律的現象層出不窮。比如說我們目前的稅收制度,目前經過人大通過的僅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極個別的稅種,而其他名目繁多的稅種都是部門、地方的“條例”和“暫行條例”,包括目前正在熱議的由各部委牽頭的房產稅。當部門和地方利益凌駕法律之上的時候,一切法治都是空談。——筆筆的筆
一個行業有一個行業的規矩,有準入門檻,既然要進來就得按規矩來。計劃生育在基層是三個“一票否決”之一,這是有法可依的。如果不能遵守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那么用人單位完全有理由認為你不適合這個職位。而且,政審考察什么,如何考察,這個是公務員法留給用人單位的自由裁量權,如果說因為政審沒有通過而不錄用是違法也是站不住腳的。——西銘
出現該種情況,的確有制度方面的問題!但作為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員,出現未婚先孕的現象,無論何種原因是與其身份不符的,更何況是將來作為公仆的公務員。——宋利軍
要懷孕,先結婚。要結婚,先考公務員。要考公務員,先聽黨的話。既然都已經準備當公仆,那請自覺遵守一切傳統規章制度。未婚先孕,你以為你爸是李剛啊。不要怪社會,不要怨制度,做好避孕措施才是王道。——DOdoris
既然國家和地方公務員招錄中并沒有生育后登記結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這個明確規定,那么江蘇省公務員考試要求則屬于違法的規定,沒有授予法律解釋權的地方機構無權去解釋法律含義,更不能無中生有。公務員考試應該是遵循著平等的原則,為什么全國其他地方沒有這種規定而江蘇省就這樣規定呢?泰興市有關部門在此事件的做法是法律權利的越位,屬違法行為,應該接受處罰以警示地方政府。——高欣婷
公務員本來就是一塊大肥肉,雞蛋里面挑骨頭的事,就算你沒問題也得給你找點問題出來,所以一般到最后關頭不是比考試成績而是比誰的關系硬、誰塞的錢多的問題,就算是國家相關法律沒有這個限制,但天高皇帝遠,地方政策可能就多加這么一條,擺明了就是要刷掉你!我們平常人只能啞巴吃黃連。——張歡
自己多了解,連最基本的法律都不遵守,能是合格的公務員嗎,這不能怪政府不講情面沒給你說清楚,是自己的問題。——王森
在一個信息不對等的環境下,更需要執政者加強行政許可監審、完善行政解釋、深化行政透明的力度。——小迷
這不禁讓我想起了村官考公務員可以加分的事情,太讓人大跌眼鏡了。公務員考試既是牽扯到國家公關考試,再加上私人因素是否顯得太不公平了?未婚先孕,只能說是每個人自由的選擇,畢竟現在已經不是當年那個浸豬籠的封建社會了。未婚先孕又怎么了,只要有知識、有能力一樣是一個人才。國家的考試制度變得越來越不公平化與公正化,如果這種莫名其妙的歧視政策再傳揚下去,那么真難想象今后的社會是一個怎樣的局面?——于瑤瑤
未婚先孕并不能抹殺了一個人才能,為什么就不能考公務員!難道墮胎之后也不能考嗎?社會上不是有好多未婚媽媽嗎,社會都能給單身母親的孩子戶口,為什么就不能給她一次機會……——任天天
我是贊成江蘇方面的決定,因為作為一個進入公務員之前的政審程序,你只要不符合要求,就要取消掉你的錄取資格,我也是一名公務員,我在政審的時候,提交了計生部門出具的《無違反計劃生育證明》,還有派出所的《無違法犯罪證明》,這些東西構成了你的這個人的品行方面。如果你對計劃生育國策,在程序上都是違反的,保不準你以后進入公務員隊伍會突破其他的一些制度和程序。我不知道合格的公務員具備什么,但我知道合格的公務員,不應該具備什么,不應該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沒有領取準生證的情況下生育,這是違反了計生法的。——吳剛
不管法律是否合理,但在法治社會他畢竟是最高的行為準則,違法違紀當然不具備當公務員的條件。——湯唯
遵紀守法是一個公務員必須具備的素質條件,連自己都違反計生法,叫招人單位怎么敢錄取你呢。——陳曉勇
弱弱的說句,懷孕的女的,他男人很有責任。——周岳鑫
當初報名時就該在招考公告里說明未婚先孕者不得報考,但這似乎又違背了公務員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一定要遵守計生法規,但違反計生法規者也未必是思想素質低下的,這很矛盾,如何解決還有待于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加以確認。——顧珊
作為一名正在公考路上奮斗的人,我同情這位女性,要知道能進入政審的考生都是幸運者、佼佼者。因為政審不合格而擋在政府大門外實在是有點可惜。但是要想成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就得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選人的標準的嚴格性無形中賦予我們整個選人體制的公平性。對一個人來說,因為未婚先孕而遭淘汰確實有點殘酷,但維護制度的公平正義的意義遠大于個人。——義君
他是男的吧?為什么不能在報考時進行政審,體檢,這樣也就不會到最后刷很多人了,制度的不合理吧。——鄒怡
但要要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就應該常懷律己之心,“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你連生活最基本的保護措施都做不好何況做一名公務員哪!對于相關機關我覺的做的很到位了,不需要更多的人性話了。這個未婚先孕我們人性化了,那個大學生志愿的也放寬,豈不是我們人人都要成為公務員了嗎?那國家的制度法規怎么辦!作為公務員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了清貧,經得住誘惑,連這點寂寞都守不住怎么做好一名合格的公務員。對于你的男朋友真的是很不負責,明知道你要考公務員還不積極做好保護措施。難道是做好當母親的準備?快感、母親、事業你都想得到,最后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請切記嚴于律己!——趙海慧
《婚姻法》和《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沖突,應該以什么為準繩呢?目前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招錄中,并沒有生育后登記結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明確規定,既然如此,本應該照章辦事的,可為什么一個規定之外的情況卻影響到了錄用規則。這種不按原則辦事的程序,如果進一步惡化,會形成規定之外的原則打亂正常的錄用程序,給那些有權利背景的考生開辟一條捷徑。——賈巧麗
干了人力資源工作那么些年,一直很奇怪事業單位為什么會有政審這樣的環節,如果政審都通不過還讓人家參加筆試和面試干什么,純粹是耽誤人家時間嘛!還不如報名的時候就讓人交代清楚,達不到條件就閃人,何必耽誤大家時間。就是我們企業管人事的招人一樣先篩選簡歷,筆試面試合格后再復核簡歷的真實性,如有虛假就卡掉,簡單。還有令人很費解的是《公務員法》中規定的“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到底是什么樣的情形呀,除《公務員法》外還有哪個法律中說了呀,類似的問題在我們其他的很多法律中都能看到,讓不懂的人云里霧里。——陳曉龍
根本就沒有量材為用,更不可能求賢若渴了,反正三條腿的蛤蟆不多見,兩條腿的人多的是,尤其是乖巧懂事,流水線上走下來的標準產品更多。所以,無所謂了。這家伙既然認定了自己要走這樣的路,之前卻對此沒有客觀的認識,也怪他自己呀,江湖險惡是亙古不變的道理,他卻那么天真。既來到了人家的地盤,把生殺予奪的權力交到了人的手上,就別怪人正常行使權利了。——龍在天
服務西部多年,報考又是5年,算下來還是很可憐的,這么漫長而艱苦的歲月有幾人能夠保持抄手現在的許多老干部當年不也上山下鄉么,不也留下許多往事么。我相信她也是無路可走,拋開個人能力不說,是社會不夠同情心呢還是社會太可悲,難道公務員這一道門檻就是天堂與地獄的界限?如果在城市中能輕松找到一份和公務員待遇和福利都差不多的工作,誰會愿意去埋頭苦讀那無用的東西,而且在這個過程中磨滅人性。——徐萬斌
既然是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正規的有法可依的招考,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環節中所做出的行為都必須有法可依。雖然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可是在公務員的考核過程中沒有這方面相關的規定,而相關人員對此事做出的回應,是明顯的側重了道德的傾向,或者說是把考核的相關標準正確合理的用在對報考人員的考察上,而是用自己想當然的標準去審核別人,是無法律依據的。——李旺
這個世界不缺奇聞怪談。小時候看《山海經》,疑惑古時候怎么會有如此多奇怪的事情!長大了,看新聞,才知道什么叫無奇不有。這個社會有很多條條框框提醒著我們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也有相互依存、也有相互矛盾,當然也有不健全。如果未婚先孕的不能做公務員,那是不是對于一些人來說,打胎的更加天理不容呢?其實,不過是找一個借口罷了。——潘昕妙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