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
來源:互聯網絡發布時間:2010-11-01
藥事管理與法規是執業藥師職責和執業活動所需要的必備知識與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
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考試內容總體上分為藥事管理相關知識、藥事管理法規和藥學職業道德三個大單元。其中的細目與要點是與執業藥師日常工作直接相關的具體內容,納入考試的范圍。
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考試內容以本考試大綱為準。每年國家新修訂的或新頒布的藥事管理法規,需要納入考試內容范圍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管理機構確定,并在考試6個月之前予以公布。
大單元 |
小單元 |
細目 |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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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事管理相關知識 |
(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近期重點實施方案 |
(1)基本原則、總體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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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配套文件 |
(1)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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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體制 |
1.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
(1)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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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
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國家藥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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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
1.藥品質量特性 |
(1)藥品的質量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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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事管理相關知識 |
(三)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
2.藥品質量和藥品質量監督檢驗 |
(1)我國藥品質量管理規范的名稱、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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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藥品編碼 |
(1)國家藥品編碼的界定和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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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的相關內容 |
1.法的基本知識 |
法律淵源、法律效力、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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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許可 |
(1)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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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處罰 |
(1)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管轄和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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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
(1)行政復議范圍、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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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藥管理 |
1.中藥管理有關規定 |
(1)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中藥管理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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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 |
(1)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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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藥品種保護 |
(1)中藥品種保護的目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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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事管理相關知識 |
(五)中藥管理 |
4.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
(1)制定GAP的目的、GAP的適用范圍 |
藥事管理法規 |
(一)藥品管理法 |
1.總則 |
(1)立法宗旨、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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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
(1)開辦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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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
(1)開辦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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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
(1)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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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藥品管理 |
(1)新藥研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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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一)藥品管理法 |
6.藥品包裝的管理 |
(1)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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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
(1)藥品價格管理依據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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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藥品監督 |
(1)藥品監管部門的權力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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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責任 |
(1)無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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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品管理法 |
1.總則 |
藥品檢驗機構的設置及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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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
(1)《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及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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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
(1)《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及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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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4.醫療機構藥劑管理 |
(1)《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及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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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藥品管理 |
(1)新藥監測期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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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藥品包裝的管理 |
(1)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標準及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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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 |
(1)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藥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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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藥品監督 |
(1)藥品抽樣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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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責任 |
(1)新開辦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通過GM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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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三)刑法(節選) |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1)生產、銷售假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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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擾亂市場秩序罪 |
非法經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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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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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的認定 |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及“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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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1.總則 |
(1)立法宗旨、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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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植、實驗研究和生產 |
(1)總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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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營 |
(1)定點經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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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 |
(1)印鑒卡及獲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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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5.儲存 |
(1)專庫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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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運輸 |
(1)運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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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審批程序及監督管理 |
(1)監控信息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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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責任 |
(1)定點生產、批發企業違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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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則 |
罌粟殼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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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 |
麻醉藥品的品種和精神 |
(1)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麻醉藥品的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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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
印鑒卡的規定 |
(1)印鑒卡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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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 |
(1)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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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1.總則 |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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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經營管理 |
(1)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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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3.購買管理 |
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主體、購買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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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表 |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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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1.總則 |
疫苗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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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苗流通 |
(1)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條件、審批主體和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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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督管理 |
發現假劣或質量可疑的疫苗的處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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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4.法律責任 |
(1)未按規定建立并保存銷售或購銷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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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1.總則 |
(1)執業藥師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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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試 |
(1)報名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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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冊 |
(1)注冊管理機構與注冊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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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職責 |
執業藥師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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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繼續教育 |
(1)繼續教育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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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罰則 |
(1)違規獲取證書人員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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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 |
(十二)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
(1)基本藥物和基本藥物制度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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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
遴選調整管理機制 |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藥品分類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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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
(1)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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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管理規定(暫行) |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規定 |
(1)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使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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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 |
1.藥店零售 |
(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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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商業企業零售 |
(1)普通商業企業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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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十七)處方管理辦法 |
1.總則 |
(1)適用范圍及處方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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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
(1)處方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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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處方權的獲得 |
(1)處方權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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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處方的開具 |
(1)購進同一通用名稱藥品品種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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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處方的調劑 |
(1)調劑處方藥品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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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監督管理 |
(1)處方點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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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責任 |
(1)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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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十八)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
1.總則 |
(1)宗旨、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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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告 |
(1)報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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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價與控制 |
(1)藥品不良反應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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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處罰 |
應予處罰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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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則 |
(1)藥品不良反應、新的不良反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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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
1.總則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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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 |
藥品注冊申請的分類和每類申請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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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物的臨床試驗 |
藥物各期臨床試驗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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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則 |
藥品批準文號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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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
1.總則 |
性質和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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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構與人員 |
(1)主管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的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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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房與設施 |
(1)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環境、產區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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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料 |
(1)藥品生產用物料購入、儲存期限、發放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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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二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
5.衛生 |
(1)潔凈室(區)衛生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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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 |
(1)產品生產管理文件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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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產管理 |
(1)批生產記錄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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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質量管理 |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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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產品銷售與收回 |
(1)銷售記錄的內容及保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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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 |
1.總則 |
(1)藥品生產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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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菌藥品 |
(1)無菌藥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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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無菌藥品 |
(1)非無菌藥品生產環境空氣潔凈度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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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藥制劑 |
批的劃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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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
1.總則 |
(1)藥品召回、安全隱患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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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與評估 |
(1)調查與評估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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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動召回 |
召回的情形、組織實施、效果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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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責令召回 |
召回的情形、組織實施、后續處理 |
事管理法規 |
(二十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1.總則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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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
(1)藥品批發企業的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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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
(1)變更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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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督檢查 |
(1)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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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
1.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 |
(1)藥品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質量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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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 |
(1)經營活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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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二十五)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
1.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的質量管理 |
(1)質量領導組織的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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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 |
(1)質量管理制度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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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 |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銷售人員的管理要求及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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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藥品的監督管理 |
(1)購進、儲存藥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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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二十七)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 |
(1)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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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
1.申報與審批 |
(1)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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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補充申請與再注冊 |
(1)批準文號的有效期及補充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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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督管理 |
用非正當手段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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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試行) |
1.機構與人員 |
(1)制劑室和藥檢室負責人的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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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管理 |
(1)制劑配發記錄、收回記錄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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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三十一)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1.《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管理 |
(1)許可證的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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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院”類別醫療機構 |
中藥制劑委托配制的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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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責任 |
未經批準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配制制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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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
1.總則 |
(1)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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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說明書 |
(1)藥品說明書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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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品的標簽 |
(1)藥品標簽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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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藥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的使用 |
(1)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的印制與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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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規定 |
特殊管理的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品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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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說明書規范細則 |
說明書主要內容書寫要求 |
藥品名稱、適應癥、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貯藏、包裝的書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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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格式內容書寫要求及撰寫指導原則 |
說明書主要內容書寫要求 |
藥品名稱、功能主治/適應癥、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藥物相互作用、貯藏、包裝的書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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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三十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
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 |
(1)定點零售藥店和處方外配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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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管理 |
(1)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品種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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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1.廣告準則 |
(1)廣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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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告的審查 |
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內容審查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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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責任 |
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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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
審查和發布管理 |
(1)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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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
1.藥品廣告的申請 |
(1)藥品廣告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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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廣告申請的受理與審查 |
(1)審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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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審 |
需要復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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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
(1)有效期和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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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管理法規 |
(三十九)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
5.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
(1)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監督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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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違法藥品廣告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
(1)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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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的主要規定 |
(1)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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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1.總則 |
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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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
(1)經營者定價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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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1.消費者的權利 |
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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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者的義務 |
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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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事管理法規 |
(四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不正當競爭行為 |
欺詐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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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
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 |
(1)商業賄賂、回扣、折扣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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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學職業道德 |
(一)藥學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和規范 |
1.職業道德和藥學職業道德 |
(1)職業道德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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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學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規范和范疇 |
(1)藥學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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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學領域的道德要求 |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領域藥學技術人員的道德要求 |
(1)藥品生產中的道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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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對執業藥師的道德要求 |
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及其適用指導 |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