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第二章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11 17:57:26
第二章 國際貿易交易程序與磋商
第二節 進出口貿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須具備的兩過程。
(一)詢盤(enquiry / inquiry):“要約發盤” / 詢價。買賣雙方均可以提出,對貿易雙方無約束力,非必須階段。
(二)發盤(offer):報價 / 報盤 / 發價 / “要約”—買賣雙方均可以提出,提出即對發盤人構成約束
1、構成發盤的要件:
(1)向特定人提出:廣告只是要求看到廣告的人發盤
(2)內容確定:
完整——內容完整。最起碼包括發盤三個基本要素:名稱、數量、價格。
明確——交易條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預計、可能、參考”等字眼。
終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條款。反例:“以最后確認為準”。
(3)送達收盤人:別人傳達如非授權,不構成發盤。
(4)有發盤人發盤被接受即受約束的明示
2、發盤撤銷:生效后撤銷; 發盤撤回:送達前或同時到達為撤回
不允許撤銷的例外情況:
(1)發盤已規定有效期;
(2)發盤以某種方式表明不可撤銷;
(3)收盤人相信發盤的不可撤銷性并已采取了行動,即撤銷對受盤人構成損害。
3、發盤終止的幾種情形:
(1)超期失效
(2)受盤人還盤
(3)受盤人拒絕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戰爭
(5)有效地撤銷
(三)還盤(counter offer):“新要約”——部分不同意、發出新建議。實質是新的發盤。
(四)接受(acceptance):同意發盤
1、接受要件:
(1)受盤人發出:非經授權不可轉達;緘默或不行動一般不等于接受,特殊附加條件除外。
(2)無條件接受發盤全部內容:否則視為還盤;但非實質性的添加、修改、更改仍構成接受,如:要求增加/去掉重量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或某些單據的份數等。
(3)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接受要表示出來。
2、逾期接受:關鍵看發盤人如何表態。
3、接受的撤回:必須在接受通知送達前或者同時到發盤人。接受的撤銷等于毀約。
第三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2、當事人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3、內容合法;
4、形式規范化
5、意思表達的真實性。
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約首 2、本文 3、約尾
三、合同實際生效時間:接受階段 形式生效時間: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