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單證制作的依據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7 16:12:28
根據什么制單在國際貿易中是必須重視的一個問題。任何一種單據從制作角度講都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依據
1.法律、慣例和規定。所有國際貿易中要求的單據都有相應的法律、慣例和規則,較常見的有我國的《合同法》、《票據法》、《外貿法》、《海商法》、《保險法》、我國政府參加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國家貿易領域影響巨大的UCP500、E
UCP、ISBP、URC522、URR525、INCOTERMS2000等,所有這些規定都對制單工作具有非常強的指導意義。
2.以合同、信用證和貨物實際情況為準制作單據。實踐中主要指單單、單證、單同、單貨的一致。單據一定要如實反映貨物的情況。有時為了滿足信用證要求,不得不制作并出具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單據,較明顯的是貨物沒有能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為了滿足信用證對裝運期和交單期的規定而由托運人向船公司出具保函(LETTEROFINDEMNITY)進行通融以換取清潔提單向銀行交單結匯的現象。
3.單據制作應滿足各行業、部門的特殊要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個行業都有其特定的規矩:像出口紡織品時經常會遇到國外要求我們提供AZO free Certificate(無偶氮證明,這是與人類健康有關的一種特殊單據);出口到信仰伊斯蘭教國家的禽類產品,進口商有時會提出由出口地伊斯蘭教協會出具有關證明;AMS艙單由美國開始,現已擴展到加拿大、澳大利亞、歐洲等許多國家;農藥產品出口到美國、歐盟等國時,進口上商通常會要求出口方提供所出口的農藥產品的MSDS(危險數據資料卡)等,出口企業應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將相關數據填寫完整后予以提交,凡此種種不一一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