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單證“嚴格符合”要求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7 16:11:12
國際貿易中如果提交的單據與買方通過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不一致,銀行有權拒絕付款,所以單證從業人員制作和提交的單據應做到與信用證要求“嚴格符合”(in strictly compliance with),這項要求主要體現為:
1.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意思是信用證項下提供的所有單據的相關內容的一致,單證一致指所有單據的有關規定與信用證中的要求不應矛盾。
2.表面一致。主要指單據和信用證之間在文字體現上沒有沖突。實踐中如采用CIF條件成交,在有關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失的情況下,銀行仍須付款;而如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即使貨物一點兒問題沒有,銀行也有100%的權利拒絕履行義務。
3.一致原則的靈活處理。業務中對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要求不可以機械的理解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靈活處理。對此,舉幾例說明如下:第一、對運輸標志中件數的1-UP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確做出了限定,一般應理解為實際出口貨物的件數;第二、交易條件為FOB、CFR時保險事宜理應由買方辦理,但買方所開立的信用證中可能會要求賣方提供保險單,在不違背原則(買方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接受;同樣在FOB條件下,信用證中如要求運輸單據上標明“FREIGHTPREPAID”,只要運費有著落,也是可行的;第三、單據的簽字、蓋章也可出現不完全一致的情況:發票、箱單等以英文制作,但有中文法人代表簽字和公司名稱屬于正常單據;第四、不同單據的收貨人欄的填寫:指示抬頭的提單填寫“TOOR鄄DER”或“TOORDEROF”,而原產地證中應填寫具體的買方名稱;第五、發票中商品名稱問題應與信用證或合同嚴格一致,而其他單據則可以只顯示商品的統稱/通稱/大類名稱;第六、信用證沒有禁止分批/轉運,實際提交了分批和轉運的單據,只要金額相符,銀行通常會接受。類似的事例還有許多,在此不一一列舉。
4.銀行“四不管”。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堅持不管貨物、不管當事人、不管合同、不負責審核單據的真偽,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就必須按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就難以向銀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