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當事人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7 15:49:16
基本當事人有三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此外還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償付行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申請開證的人,一般是買方。它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開證,交開證押金并及時付款贖單。
2.開證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進口地銀行。有權收取開證手續費,正確及時開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無追索權,但也有例外:在憑索匯電報和償付行僅憑匯票對外付款時,開證行有權追索。
3.受益人(beneficiary)。 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一般是賣方。它有按時交貨、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索取貨款的權利義務,又有對持票人保證匯票被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轉遞給受益人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地銀行。它通常是開證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賣方通常指定自己的開戶行作為通知行。它負責鑒別來證的表面真實性,如果無法鑒別,則應告知受益人。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根據開證行的授權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票據的銀行。如遭拒付,它有權向受益人追索墊款。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開證行的付款代理,代開證行驗收單據,付款后,無權向受益人追索。
7.償付行(reimbersement bank)。它也是開證行的付款代理,但它不負責審單,只是代替開證行償還議付行墊款的第三國銀行。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不符而拒絕付款時,可向索償行(一般是議付行)追索。
8.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應開證行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它具有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和地位。它對受益人獨立負責,在付款或議付后,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9.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應受益人的委托,將信用證轉讓給信用證的受讓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或保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