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不同貿易方式的結合使用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2 15:29:05
由于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對于買賣雙方來說,沒有哪一種支付方式能夠使得買賣雙方所要承擔的風險、費用負擔完全平衡。因此,為了取長補短,做到安全收匯的同時盡量少地占用資金,同時也為了促進交易達成,在統一筆交易中不妨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支付方式結合使用。
(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余數用匯付方式結算。例如對于礦砂等初級產品的交易,雙方約定,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的若干成,余數待貨到目的地后根據檢驗的結果,按實際品質或重量計算確切金額,用匯付方式支付。
(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余數用托收方式結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證規定出口人開立兩套匯票,屬于信用證部分的貨款憑光票付款,而全套單據附在托收部分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但信用證上必須訂明“在發票金額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單”的條款,以求安全。其合同的支付條款通常如下訂立:
“貨款××%應用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其余××%見票即付或見票后××天付款交單,全套單據隨付于托收部分,在到期時發票金額全數付清后方予交單。如××%托收金額未被交付時,開證行應掌握單據聽憑賣方處理。”
(3)托收與銀行保函相結合
跟單托收對出口人來說,有一定的風險。如果在使用跟單托收時,結合使用銀行保函,由開證行進行保證,則出口人的收款就將安全許多。具體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規定的銀行保函后,就可憑光票與聲明書向銀行收回貨款。
(4)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的結合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對于那些成交金額大、產品生產周期較長,需要分期付款時,往往采用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相結合的方式。
1)分期付款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投產前買方可采用匯付方式先交部分訂金,其余貨款可按不同階段分期支付,買主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筆貨款在交貨或賣方承擔質量保證期滿時付清。貨物所有權則在付清最后一筆貨款時轉移。交貨時貨款基本已付清。
2)延期付款
成套設備和大宗交易金額較大,買方一時難以付清全部貨款,可采用延期付款。買方預付一小部分訂金,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后若干年內分期攤付,即采用遠期信用證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貨款,實際是一種賒銷,等于是賣方給買方提供的商業信貸,買方應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3)分期付款與延期付款的區別
采用延期付款,其做法雖然與分期付款類似,但兩者又存在一定區別:
①采用分期付款時,其貨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時,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后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分期攤付。
②采用分期付款時,只要付清最后一次貨款,貨物所有權即行轉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時,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③采用分期付款時,買方沒有利用賣方的資金,因而不存在利息問題,而采用延期付款時,由于買方利用賣方的資金,所以買方需向賣方支付利息。
延期付款是買方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一般貨價較高。因此,在按延期付款條件簽訂合同時應結合利息、費用和價格等因素進行考慮,權衡得失,然后做出適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