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業務涉及的當事人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15 15:00:58
信用證業務主要涉及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及與信用證有關的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和保兌行等其他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通常是進口方。
2)開證行(Issuing Bank)。接受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證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通知行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并不承擔其他義務。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進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銀行,這取決于信用證的議付條款。
6)付款行(Paying Bank)。即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它通常是匯票的受票人。開證行一般兼任付款行,但是付款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代為付款的另一家銀行,取決于信用證相關條款的規定。付款行的付款是終局性的,一經付款,對收款人無追索權。
7)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稱“清算行”(Clearing Bank),是指受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對有關議付行的索償予以照付的銀行。它是開證行的償付代理人,有開證行的存款帳戶。此償付不視作開證行的終局性付款,償付費由開證行承擔。
8)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應開證行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它具有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和地位。保兌行對受益人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在已經付款或議付后,無論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兌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也可以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