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定義及其特點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15 15:00:14
(1)信用證的定義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有條件的書面付款保證。開證行保證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責任。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從信用證的定義中不難發現,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成為首先付款人,屬于銀行信用。
(2)信用證的特點
銀行信用比商業信用更可靠,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與匯付方式、托收方式比較,具有不同的特點:
1)信用證付款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規定條件的情況下,開證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因此,開征行是第一付款人,對受益人獨立承擔責任。
2)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
信用證根據買賣合同而開立,但一旦信用證開出,就不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所以,信用證是獨立于有關合同之外的契約,相關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并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已有關系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制約。
3)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業。”因此,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雖然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但是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開證行只對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付款。所以,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在信用證條件下,實行嚴格符合的原則,不僅要做到“單證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的表面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