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貿易術語與國際貿易慣例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01 10:33:46

 一、貿易術語的含義與作用
  貿易術語(Trade Term)又稱價格術語,是指用簡短的概念或英文縮寫字母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例如:用“CIF”代表以一種貿易條件,表示買賣雙方成交時價格中包含的構成因素(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和各自要承擔的責任、風險如何劃分。
  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早在19世紀初期,出現了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術語,即Free On Board(FOB),這是現代FOB貿易術語的雛形。在長期貿易實踐中,貿易術語無論在數量名稱及其內容方面,都經歷了很大變化。直到今天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大家廣為接受的貿易術語。
  進出口貿易涉及環節多,手續繁,進行貿易洽談時需要對一系列問題達成協議。況且買賣雙方相距甚遠,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很多采用電訊方式進行,對交易所涉問題全部商談顯得相當麻煩。為縮短洽談程序,貿易術語就應運而生,雙方交易一旦確定采用某種貿易術語,自然對一些責任、義務、風險劃分不需過多洽商,就可確定了。這就節省了很多時間、費用,加速了交易進程。
  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最初,各國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并不一致,使用過程中,因理解不一,容易產生分歧。為此,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經過長期努力,分別制定了對貿易術語的解釋通則。這些解釋通則被承認和接受,即成為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我們所說的國際貿易慣例就是指在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反映貿易活動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習慣做法。
  目前,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個。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以英國貿易習慣及判例為基礎,制定了CIF買賣合同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1932年國際法協會在國際商會協助下,在牛津會議上,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1932,簡稱W.O.Rules. 1932)。全文21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費用、責任、風險及所有權轉移方式等規定。
  (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
  1919年由美國商會、美國進出口協會等9個商業團體共同制定了《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解釋了有關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重新進行了修訂并改名為《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該修訂本主要對以下6種術語做了解釋:1.FOB(Free On Board)——運輸工具上交貨;2.E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3.FAS(Free Along 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運費(目的港)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該修訂本曾一度被世界各國廣泛承認和使用,特別是在美洲國家影響很大。
  (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for Trade Terms,INCO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而制定的,是當今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使用最廣的國際慣例。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1919年在美國大西洋城成立,現在總部設在巴黎,目前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近10000多家商會,協會,公司,企業和個人會員,并在63個國家設立了國家委員會。國際商會下設30多個委員會和工作組,我國于1994年11月加入國際商會,并正式授予中國國際商會成員國地位。
  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對《通則》進行了修改,于1999年9月再次修改并公布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2000年通則》,成為國際商會第560號出版物,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將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為13種,并將13種貿易術語按英文縮寫分為E、F、C、D四組,具體分類見下表:
  表2-1 《2000年通則》貿易術語分組表

分組 術語縮寫 術語全稱 中文名稱
E組(啟運) EXW Ex Words 工廠交貨
F組(主要運費未付) 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主要運費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
D組(到達)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既然國際貿易慣例是人們長期實踐中形成并承認的習慣做法和規則,它不是法律,沒有強制約束力,是否采用完全由雙方當事人決定。《2000通則》作為國際慣例,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明確表示采用時,該慣例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小思考2-1】
  合同中的規定和貿易術語的解釋發生矛盾時,應以什么為準?
  答:應該依合同為準。貿易術語的解釋屬于國際慣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強制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可以完全按貿易術語的解釋去做,也可以予以改變某些做法,通過合同加以確認。
  【微型案例2-1】
  我國從美國進口一批貨物,價格條件為“FOB VESSEL NEW YORK”,這意味著什么?
  【分析提示】
  這意味著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到紐約港口的船上。需要注意,《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的FOB有六種形式,和《2000通則》的FOB解釋有區別。《定義修訂本》中的FOB VESSEL才表示在“裝運港船上裝貨”,如果沒有“VESSEL”一詞,則可以理解為在裝運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所以,與美國進行貿易時,需注意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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