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托收結算方式(COLLECTION)(2)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6-07 11:46:39
第二節、 托收結算方式的種類
托收結算方式分“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托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傭金、樣品費、寄售費或其他貿易從屬費用。
光票托收的匯票,可以是即期匯票,也可以是遠期匯票。如果是即期匯票,代收行應于收到匯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無拒付理由,應立即付款贖單。
如果是遠期匯票,代收行應在收到匯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責任。付款人如無拒絕承兌的理由,應立即承兌。承兌后,代收行收回匯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除非托收委托書另有規定外,應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內,做成拒絕證書,并及時把拒絕情況通知托收行,轉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適當措施。
(2)、跟單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一般做法:
跟單托收是由賣方開立跟單匯票(即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提據一起)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代收貨款。其中也有以發票代替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一起交銀行托收,以避免進口方印花稅的負擔。
跟單托收按其貨運單據的貨款交付是否同時進行,又可分為兩種交單方式:
1、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是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商的一種交單方式。
2、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是指代收行當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后,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時,由付款人履行付款義務的一種交單方式。
“跟單托收”主要用于國際間的貿易結算,其程序簡單,費用較為低廉,尤其對于進口商較為有利。
因此,跟單托收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商在發貨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進口商在預付貨款取得單據后能否順利收到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分別取決于對方,即出口商和進口商的信譽,銀行在結算中只處于簡單的受委托的地位。
“托收結算”方式的具體做法是:
。1)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后,將全套單據送交銀行,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后寄給進口國銀行。進口國銀行收到單據后,通知進口商贖單付款。
同時在做“托收業務”時,要求當地銀行在托收面函上,根據國際習慣做法,出口國銀行的費用由出口商承擔,進口方銀行的費用則由進口商承擔。
代收行,也就是進口國銀行收到此筆單據后,即根據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國的進口商,進口商拿著貨款來到代收行,付款贖單。代收行收到貨款后,扣除自已的費用,將此筆款項匯給出口國的托收銀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劃入其賬戶,一筆托收業務就告完成。這一過程稱作“托收”,英語叫做“ON COLLECTION BASIS ”。
(2)“跟單托收”的二種結算方式: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有二種,即:“D/P AT SIGHT”,(即期托收);和“D/A AT XX DAYS SIGHT”,即(遠期托收)。
“D/P 即期”,即托收行收到單據后,審核無誤,寄給進口國代收行,國外代收行收到單據即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手續比較簡單,風險也相對較小。
“托收”的另一種做法是“D/A遠期”。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接到進口銀行的通知后,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進口商并不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在期日付款,就可以把單據取走。這里面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因為進口商可以取單后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這種方法就是人們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講,代收銀行對此不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托收方法,稱為“光票托收”。其做法是根據前二種托收方法而言的,因前二種托收都附有一套單據,而“光票”托收,則沒有其他單據。實務中買方只向銀行提供一張“光票”,即一份匯票。有時也附帶一份發票和箱單,沒有其它單據。通常的情況是,商家在國外開了展銷會,其展品一般也就不帶回國內,在當地寄售,其貨款由買方向銀行用光票托收的方法收回。“光票”只有一張匯票或發票,沒有其他單據。貨款是否收得回,全由付款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