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務員申論范文:問責制度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問責制度:由“權力問責”轉變為“制度問責”
從2003年開始,全國各地陸續出臺規定,對官員進行問責。“非典”、“毒奶粉”事件、山西礦難、松花江污染事件……鐵腕問責讓一批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者丟掉了烏紗帽。但是問責秀、假問責也時有發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這種現象嚴重降低了官員問責的聲譽和效率,已經引起包括兩會代表委員在內的社會各界的關注。繼去年兩會有委員提案提出國家應該完善官員問責制度,制定國家行政問責法后,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潘復生再次呼吁加快制定國家行政問責法,推行“異體問責”,健全問責制度,實現由“權力問責”到“制度問責”的轉變。
潘復生說,目前,官員問責大多局限于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間,屬內部問責,即同體問責。在問責方式上,大多是行政問責,在已有的問責案例中,問責對象大多還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災難中失職的官員,而對于一些官員盲目決策造成巨大損失的問責尚少,甚至出現“集體負責”即無責的情況。
針對行政問責出現的問題,潘復生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問責都是“權力問責”而非“制度問責”,這也使得問責彈性較大。
全國政協委員葛均波在提案中支招行政官員問責制科學化:第一,要建設指向明確、措施剛性、反應快速的行政問責制度體系;第二,行政問責制要具體落實職責范圍和評價指標;第三,行政問責制免職人員的再任職需要公眾監督的法律程序;第四,制定與其配套的相關法規。
問責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問責風暴”力度不減的同時,我國問責法制化建設在去年有了實質性的進展。去年7月出臺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強化了問責的制度化,并對被問責黨政官員復出作了明確的規定。今年將進一步完善官員問責的制度建設。在2月份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初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被問責的官員的處分期限,處分期限滿后,并不會影響官員的正常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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