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稱國家公務員招考中制度性歧視最嚴重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每年都備受矚目的公務員考試,在報考條件中卻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歧視性要求。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針對國家公務員招聘中的歧視狀況進行了廣泛調研,并于4月7日發布了《國家公考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稱“調查報告”)。
此次調查選取中央國家機關,以及北京市、黑龍江省、浙江省、廣西自治區四個省、市、自治區的公務員招聘廣告為調查對象。調查依據則均來自所涉及部門的公務員錄取系統官方網站。
調查報告所得出的結論并不樂觀,“歧視現象比較嚴重”,“社會嚴重缺少平等的就業觀念和意識”。
“目前看來,制度性的歧視是最為嚴重,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修改相關的規定。”此次調研項目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教授蔡定劍說。
制度性歧視
調查報告對“歧視”進行了定義,指用人單位基于與職業崗位內在要求無關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區別、排除、限制或優惠。
同時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和我國的就業促進法的規定,調研共設定了八種歧視類型,包括:性別、民族、殘疾、社會身份、政治面貌、年齡、健康、身體特征。
在公務員招考當中,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存在于所有的招聘職位當中。這是因為在我國《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行標準(試行)》第十九條當中,分別存在著十八至三十五歲和艾滋病不合格的歧視性規定。
除規范性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外,政治面貌歧視在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聘歧視中排位最高,占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聘總職位數的21.69%;占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聘歧視總量的8.38%。排在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考政治面貌歧視之后的,依次是身體特征歧視、性別歧視和社會身份歧視。
而在地方機關公務員招聘中,社會身份歧視則成為僅僅次于年齡歧視和健康歧視的第三大歧視類型,占地方公務員總職位數的72.46%,招聘歧視總量的24.39%。
所謂社會身份歧視,包括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出身歧視、身份歧視四種。
調查報告指出,地方機關公務員招聘中的社會身份歧視的比例如此之高,主要是因為浙江省、北京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在公務員招錄中對應聘者戶籍、生源加以限制,或者給當地戶籍、生源的應聘者以優惠對待。
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的社會身份歧視在其3681個崗位中占據了3450個崗位,達93.72%。
地方就業歧視區域特點
在地方公務員的招考當中,不同地區的歧視狀況也存在著不同的特點。
北京市的政治面貌歧視尤為嚴重,其公務員招考中政治面貌歧視占職位總數的比例比中央機關高出8個百分點,更高于調查所涉及的其他地區。
黑龍江的司法、公安系統就業歧視情況嚴重。司法系統的歧視更多涉及性別、年齡、身體特征等;而公安系統的歧視則突出表現為,富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社會身份歧視。
不少公安系統的崗位往往有黑龍江省警校畢業這樣的要求。
除社會身份歧視外,浙江省的性別歧視比中央機關和其他省市自治區都要嚴重,全省822個崗位中存在著性別歧視,占總崗位數的兩成多。
省級公務員中存在的性別歧視要遠遠大于地級市中存在的性別歧視,而經濟發達城市的性別歧視反而要多于經濟上欠發達的城市。
廣西相對中央機關和其他省市自治區來講,就業歧視的比例不高,類型也主要集中在年齡、健康和社會身份等方面。但調查報告指出,廣西招考簡章的規定模糊,對各個崗位的描述過于簡單,難以從招考簡章的描述中得到更多有效信息。
蔡定劍說:“目前的這個調研主要是面對公開的招聘信息,復試階段的各種‘潛規則’難以鑒別。”
此外,調查報告還提到了幾種現象,但現階段尚未列入到就業歧視的類型當中。
一個是對應聘者畢業年限的要求,即報考條件中規定某一特定年限之前或者之后畢業的考生具有報考資格或者享受優惠和優先的權利。這雖然對應屆畢業生提供了傾向性保護,但侵犯了往屆生平等就業的機會。
一個是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即要求國有單位工作經驗而排除私營企業、非政府組織等單位的工作經驗,這實質上是排除非體制內的人報考。
再一個是對學歷的要求,這主要體現為職位對學歷要求的不合理。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校辦公室秘書、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基層征管崗位都要求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調查報告認為,這種要求“不僅沒有必要,更是資源浪費”。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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