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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 1.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它是環境影響預測的繼續,原則上可以采用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或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方法。 2.地面水環境影響的評價范圍與其影響預測范圍相同。 3.所有預測點和所有預測的水質參數均應進行各生產階段不同情況的環境影響評價,但應有重點。來源于考試大。空間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質急劇變化處、水域功能改變處、取水口附近等應作為重點;水質方面,影響較重的水質參數應作為重點。 4.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是以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為依據,評定與評價各評價項目的單個質量參數的環境影響。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的評價方法和評價的水質參數應與環境現狀綜合評價相同。 5.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一般采用標準指數法。水質參數的標準指數>1,表明該水質參數超過了規定的水質標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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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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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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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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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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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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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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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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