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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試時間 (一)試點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學測試,測試日期統一定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上午8:30開始。 (二)藝術、技能類專業加試的時間和命題由各試點院校自主確定,藝術、技能類加試時間應于入學測試后進行。 入學測試的試題命制和印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工作規定進行。 六、錄取工作 (一)錄取時間 試點院校應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錄取工作,3月29日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名單必須在3月底前報市教育考試院。被錄取的學生,今年不得再參加高考。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今年高考。 (二)調檔工作 試點院校錄取生源的檔案采用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形式。考生憑招生院校錄取通知書于2010年8月下旬前往相關區(縣)高招辦領取檔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負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規定。 對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且未撤銷的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八、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考生體檢工作由市衛生局和市教育考試院共同負責,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市衛生局、市教委聯合印發的《上海市招生體檢管理辦法》執行。各試點院校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補充規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考生體檢信息的采集由區(縣)體檢站負責。 九、收費標準 試點院校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考試收費等問題的復函》(滬價費〔2006〕005號以及上海市物價局《關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行〔2000〕第117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如被錄取考生已繳納2010年6月國家統一高考考試費用的,考生在報到注冊后,由24所試點高校負責退費,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考試院確定。 十、招生章程 試點院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經過評審,確定參加依法自主招生的各院校須填寫《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見附件2)正式上報市教委。市教委已于2010年1月28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準備案工作。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試點院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試點院校應認真、周密地制訂和實施招生章程,并于2010年2月2日將經市教委核準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區(縣)高招辦。 十一、相關事宜 試點院校在經得高中階段學校同意后,可提前組織被錄取考生進入高校開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費用。該批新生與高考錄取的新生統一于2010年秋季入學。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測試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試點院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試點院校須嚴格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以及“條件明確化、程序規范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自主選拔錄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并認真做好報名、考核、錄取、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十二、招生紀律 各試點院校要按照高等學校招生“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招生工作的領導,各試點院校須成立由分管校(院)長負責的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成立由校招生辦和監察部門負責人為主的招生錄取小組。試點院校應強化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身份確認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經集體研究決定,會議記錄應立檔保存。要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并經過培訓的骨干教師參加錄取工作,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報考本校者不得參與招生考試工作。 各試點院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監〔2005〕4號)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各種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試點院校的違規行為,市教委將視情況扣除該校當年的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將取消違規學校當年的招生計劃。 各試點院校應加強招生考試廉政建設,招生工作實行“八不準、六公開、三監督”制度。八不準:(1)不準在報名、考試和錄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準向考生及家長許愿;(3)不準向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有關人員行賄;(4)不準在推薦和錄取考生工作中弄虛作假及濫用職權要求學校違規錄取考生;(5)不準接受考生(家屬)的錢物、宴請和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6)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以介紹、拉攏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動;(7)不準違反規定擅自超計劃招生;(8)不準以學歷招生名義招收非學歷班。 六公開:(1)計劃公開(未向社會公布的招生專業計劃不得錄取);(2)政策規定公開(包括各種照顧對象政策、錄取標準及分數線);(3)辦事程序公開;(4)錄取結果公開;(5)各試點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開;(6)咨詢、監督電話和接待地點公開。 三監督:(1)我委將組織人員對24所試點院校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各試點院校將接受各區、縣高招辦監督;(3)接受社會監督(設接待站、計算機查詢、在接待站設舉報箱等)。 附件: 1.2010年上海市部分高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日程 2.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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