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銀行信用結算方式——信用證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1-18 17:29:55
一、信用證的基本概念。
“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
。ㄒ唬㎜/C的定義
1.是由進口方的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出口商開出的,授權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以該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保證在交來符合L/C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該銀行必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文件。
2.UCP500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見教材
3.UCP600的定義: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并在承諾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并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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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L/C的本身說明;
2.貨物要求;
3.運輸要求:最遲裝運期。
4.單據要求;
5.特別條款;
6.責任條款。
(三)跟單L/C的特點(三個基本性質)
1.跟單L/C是一種銀行信用。
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只要且只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即行付款。
UCP600: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開證行各有從交單次日起至多五個銀行工作日用以確定交單是否相符。這一期限不因在交單日當天或之后信用證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屆至而受到縮減或影響。
2.L/C是一份自足的文件。
雖以買賣合同為基礎開出,但一經開出即獨立于所有合同。
UCP600第四條 信用證與合同
a.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關于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基于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
b.開證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票等文件作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做法。
案例分析:我外貿公司接到國外進口方開來的信用證,證內規定“數量500箱,5月份裝運”,我外貿公司遂即備貨準備5月1日正式裝運,但由于發洪水,該批貨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裝運。當該公司憑著6月1日的已裝船提單向銀行議付時卻遭銀行拒付。試問,銀行有無拒付的權利?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對方付款?為什么?
3.L/C是純粹的單據交易。
銀行憑相符單據付款;其拒付須以單據的不符點為由。
“單據買賣業務”。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L/C。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外國商人議付貨款,然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L/C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問:開證行這樣做是否有道理?
。ㄋ模㎜/C的形式
按開立的方式分:信開、電開
1.信開L/C(Mail Credit)
指開證行用書信格式繕制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通知行的L/C。
已較少使用。
2.電開信用證(Teletransmission Credit)
指用電訊方式開立和通知的L/C。
如SWIFT方式開立的L/C。
分為:全電本和簡電本
(1)全電本:用電文形式開出的完整L/C。是有效L/C,可憑以制單交單。
(2)簡電本:僅將L/C金額、有效期等主要內容用電文預先通知受益人,目的是使其早日準備。
常注明:“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隨寄證實書)”,該證實書即為信開本形式的L/C。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凍魚,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轉來的一張信用證簡電通知。簡電通知中表明了L/C號碼、商品的品名、數量和價格等項目,并說明“詳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簡電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簡電通知中規定的數量裝運出口。在貨物裝運后制作單據時,收到了通知行轉來的一張L/C證實書,證實書中規定的數量與簡電通知中的數量不符。
問:我方應按信用證證實書的規定還是按簡電通知書的規定制作單據?它們之間存在的差異應如何處理?
二、L/C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L/C的基本當事人:
。ㄒ唬╅_證申請人(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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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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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證的類型
根據L/C的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點,常見的種類有:
(一)跟單L/C和光票L/C:按L/C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
1.Documentary Credit:憑跟單匯票或僅憑貨運單據付款。
2.Clean Credit:僅憑匯票或還附非貨運單據如發票等付款,具有預先取得貨款的作用。
(二)可撤銷L/C和不可撤銷L/C:按開證行對L/C所負責任。
1.Revocable L/C:開證行在付款或出口地銀行議付之前,可不經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內容。
2.Irrevocable L/C: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開證行/保兌行的同意,開證行不得修改或撤銷。使用較廣。如未規定,默認為~。
(三)保兌和非保兌L/C
1.Confirmed L/C:應開證行請求,由另一家銀行(保兌行)加具保兌。通常由通知行擔任保兌行。
只有Irrevocable L/C,開可加保兌。
適用于:①對開證行資信不夠了解或信任;
②對進口國政治,經濟局勢有顧慮時;
③開證行主動要求加具保兌。
注:①保兌文句:“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②英國常以“保兌(confirmed)”代替“Irrevocable”。
2.Unconfirmed L/C:UCP500默認為~。
(四)即期和遠期L/C:按付款時間不同。
1.Sight L/C:付款行收到即期匯票(通常無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可分為以下5種:
①銀行匯票L/C(Bank’s Bill Credit),又叫銀行付款L/C(Credit Payable by a Bank)
銀行——開證行/指定付款行或償付行。
②商業匯票L/C(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號付款人L/C(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如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L/C。
一般規定“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和進口商負擔利息的條款。由于票款是由進口商墊付的,開證行對出口商或議付行仍負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但是UCP500和UCP600明確規定不應開立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
③憑收據即期付款L/C(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
憑規定的領款收據和單據,應用不多。
目的——免除匯票的印花稅負擔。
④憑單付款L/C(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
僅憑單據,不需匯票和領款收據。
開證行/付款行,議付行
目的——免除匯票的印花稅負擔
⑤加列電報索匯條款的L/C(T/T Reimbursement Credit)
2.遠期(Usance L/C)信用證
開證行/付款行收到符合的單據,不立即付款,等到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的L/C。
主要有四種:
①銀行承兌遠期L/C(Banker’s Acceptance L/C)
開證行為遠期匯票付款人,并承兌該匯票。
②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L/C),
以進口商為遠期匯票付款人。不多見。去貼現市場融資較困難,一般只有開證行愿意貼現。
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帶有利息條款。
程序與①大體相同。
匯票都由開證行保存,承兌通知書寄議付行,議付行議付。匯票到期時,進口商付款.
③延期付款L/C(Deferred Payment L/C)
不開立匯票,由開證行在上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
④假遠期L/C(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遠期L/C即期付款”,”買方遠期L/C”
方式: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利息和印花費、承兌費由進口商負擔。(與其他遠期L/C的區別)
(五)紅條款L/C(Red Clause L/C)
“預支L/C”或“打包L/C”。
L/C上加注了一條開證行授權通知行或議付行或付款行(統稱代付行),在交單前向受益人預先墊款并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和負擔利息的條款。
適用情況:對出口商在裝船前的資金融通,幫助該出口商生產或采購該項下的貨物。常出現在澳洲,新西蘭等國的銀行。
(六)可轉讓和不可轉讓L/C
就出口商對L/C的權利能否轉讓。
1.Transferable L/C
不可轉讓L/C下,只能由受益人本人備貨,裝船,開具匯票,制作貨運單證,收款,不能將此權利轉讓。如果L/C說明“可轉讓時”,上述責任和權利方可轉讓。
①定義:指L/C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者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L/C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L/C。
②適用情況:第一受益人為中間商,轉售他人(第二受益人)貨物。
③注意事項:第一受益人(即原證的受益人)仍須承擔買賣合同上規定的賣方責任。
2.不可轉讓L/C(Non-transferable L/C)
(七)議付L/C
1.自由議付L/C(Restricted-Negotiable L/C):允許任何銀行對符合L/C規定的匯票、單據議付。
作用:對出口商融通資金、選擇議付行較為便利。
應用:大多數開證行習慣使用。
2.Restricted-Negotiable L/C:由開證行限制由某銀行議付。
文句:“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 Bank”.
如由非指定銀行進行了議付,則其無權得到償付行償付,但可向開證行交單,開證行在單證相符時必須付款。
作用:該種L/C一般是居于開證行規定;或通知行為了拉業務,擅自加列。對受益人不太便利。
對策:遇通知行擅自限制議付的情況,受益人可越過該通知行委托其他銀行加以議付,但可能會造成損失。故妥當的辦法,一般是對限制條款先行修改為宜。
*議付與付款的主要區別之一:議付享有追索權(議付行→受益人);而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的付款無權向受款人及其前手進行追索。
(八)對開L/C(Reciprocal L/C)
1.定義:即兩張L/C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的不可撤銷L/C。
2.運用情況:
當交易雙方進行互有進出和互有關聯的對等或基本上對等的交易,如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時,雙方皆擔心對方只辦理出口而不履行相應的進口義務,于是采取相互開立L/C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
第一張L/C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L/C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的L/C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金額大體相等。
3.對開L/C的生效方法
①兩張L/C同時生效
即第一張先開出暫不生效,等對方開來回頭證,經受益人接受回頭證后,通知對方銀行,此時兩證同時生效。
②分別生效
第一張L/C開立后立即生效,回頭證以后另開;或者第一張L/C的受益人,在交單議付時,附一份擔保書,保證在若干時間開出以第一張L/C開證申請人為受益人的回頭證。
這種分別生效的對開L/C,只有在某些貿易中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才會開立。否則,先開L/C的一方要承擔對方不開證的風險。
4.實際操作中大多數銀行接受開立對開L/C的條件系以收到來證為前提與抵押,并在開出的遠期中加注下列條款:
This is a reciprocal L/C. It is interrelated with L/C NO.×××for×× dated ×× issued by ××.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complied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 under the reciprocal L/C ,we shall effect the payment.
(九)背對背L/C(Back to Back L/C)
1.定義:是指中間商(原證受益人)收到進口商開來的L/C后(原證),要求該證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近似的新證(背對背L/C)給實際供貨人(新證受益人)。由新證受益人直接發貨給進口商
2.要求:
(1)實際供貨人成為新證的受益人;
(2)原證的受益人成為新證的開證申請人;
(3)金額、價格作相應變動(低于原證);
(4)裝運期應早于原證;
(5)保險加成可以增加
(6)原證不可撤銷。
“原證”:Original Credit
“新證”:“背對背L/C”、“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Credit or Secondary Credit .
3.適應情況
(1)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
(2)原證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式來溝通貿易。
4.流程:
(十)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1.定義:是指L/C的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恢復到原來的金額再度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時間、次數或金額。
2.適用情況:買賣雙方訂立了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數量比較大宗單一或經常交易的情況下,進出口方為節省開證、審證手續和費用而開立的。
3.分類:
①按各期金額是否可累積使用:積累循環、非積累循環
a.Cumulative Revolving L/C
是指上一循環未用完的余額,可以移至本循環期一并使用,即受益人在某一批貨物因故未交時,可以在下一批補交,并可連同下一批貨物一起議付。
默認!對出口人較為有利。
b.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C
受益人如因故未能及時發運的部分以及原來規定的以后各循環批,未經開證行允許,均不能再使用。
②按循環的計算方式:按時間循環的、按金額循環的
a.Revolving around time(較多使用)
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可以議付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后下次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仍可以議付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b.按金額循環的L/C
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L/C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后,仍恢復到該證金額,再進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十一)備用L/C(Standby L/C)
是銀行保證性質的特殊L/C,規定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憑受益人的聲明書,開證行將負責向受益人支付貨款。
如果買方已履行了有關義務,支付了貨款,該備用L/C就成為“備而不用”的L/C。
(十二)部分L/C,部分光票托收
兩種結算方式同時使用,一部分金額做L/C,另一部分做托收。
我國對希臘等國出口時較常見。做法:一部分貨款如(70%)由進口商開立L/C,其余金額(30%)由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后連同L/C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
L/C貨款和托收貨款可分別開立匯票,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做成光票,全套裝船單據附托收項下的匯票。為了安全收匯,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在條款中規定,代收行必須在信用證的光票和托收項下的匯票收款后,方可交單。
小結:在三大結算方式中,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唯一使用銀行信用、對買賣雙方的風險和利益最為均衡,從而成為了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方式。相應地,其手續最復雜,手續費也最高。我們必須對此種結算方式的流程、流程中涉及的所有當事人包括所有細節全盤熟練掌握,否則,后續內容將會無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