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1974年1月7日至1992年1月7日期間出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年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職位表》中要求的年齡為準; (六)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所有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 (七)2010年1月7日前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報考者,福建省內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0年應屆畢業生,均視為本省報考者;招考范圍限在“本設區市”的,按以上原則類推確認考生條件; (八)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中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各類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者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時間,不作為基層工作經歷;在入學前如有相關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以2010年1月7日為截止日期。 招考職位中注明“專門職位”是專門面向參加我省(含設區市)組織實施的“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含研究生支教團)”、“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于2010年1月7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參加省外組織實施的上述項目的2010年1月7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畢業生。其中服務期為二年及以上的,可以報考所有專門職位;服務期為一年的,可以報考縣(區)、鄉鎮和監獄、勞教監所的專門職位。專門職位的報考者,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服務期未滿五年(含試用期)的在職公務員,應征得所在機關同意方可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應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招考職位的招考人數與報考人數的比例小于1∶3的,該職位不開考,該職位報考者的報名費將如數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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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潔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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