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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考試大論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9)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10)掌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1)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2)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 2005年4月1日實施) 一、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第2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89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來源于考試大,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二、掌握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com) 1、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2、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4、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5、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6、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7、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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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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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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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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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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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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