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招考公務員的范圍及對象是什么? 答:市、縣(市、區)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溫州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09年11月28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溫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應屆畢業生和在溫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溫州生源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 3、研究生(論壇) 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須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部分職位有變化的,以招考計劃的備注為準。 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選聘到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選聘到村(社區)任職滿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提前組織錄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員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為:2009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職位所需學歷要求畢業證書的社會人員,其他要求按招考計劃的備注為準。公安系統特警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為:招考公告發布之日前已退役且在部隊服役2年以上人員,或公安院校特警專業畢業生。 二、委培生、中小學教師可否報考? 答:面試資格復審前,委培生須征得委托培養單位同意;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取得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后,在2010年暑假期間辦理錄用手續。若未按要求書面報告所在學校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手續。 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人員可否報考? 答: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考試的人員,在2010年2月28日前取得畢業證書的可按社會人員報考。 通過軍隊系統組織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畢業證書,其畢業班證書為國家承認(2001年以后畢業的須經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電子注冊)的人員,若符合報考條件和具體職位要求,也可按社會人員報考。 四、2008、2009年畢業于在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但尚未就業、戶籍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畢業生可否報考? 答:可以按社會人員身份報考。 五、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答: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具有公務員身份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不能報考,現役軍人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論壇) 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六、港澳、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如何報考? 答:港澳、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溫州市公務員,須在資格復審前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址:www.cscse.edu.cn)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同時符合《招考公告》規定的其他條件。在溫考生的學歷、學位認證可以委托省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電話:0571-88394819)代為辦理。 七、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能否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 答: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可以報考。資格復審前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成績通知單。 八、服務西部計劃和欠發達地區計劃的大學生志愿者如何報考? 答:1、在服務期間可以憑《志愿者服務證》和省大學生志愿服務項目辦證明,報考所服務的縣(市、區)公務員,既可以應屆生身份報考,也可以社會人員身份報考; 2、服務期滿一年內,可憑《志愿者服務證》和省大學生志愿服務項目辦證明,以應屆高校畢業生身份報考公務員; 3、服務期間和服務期滿后,也可以社會人員身份報考戶籍所在地的公務員。 九、本次招考對學歷有何具體要求? 答:1、本次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為大專以上;2、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專業(職位)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現任村“兩委”正職的,要求學歷中專、高中及以上。 職位對學歷有具體要求的,須按照職位要求報考。高學歷人員可以報考相對低學歷要求的職位,但須符合該職位所需學歷對應的專業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專業的本科學歷和哲學的碩士學歷,那么他可以報考要求法律專業和本科學歷的職位,或者報考要求哲學專業和本科學歷的職位,但不能報考要求法律專業和碩士學歷的職位;如果甲同時是外省戶籍人員,那么報考情形也同上。 十、哪些職位需要體能測評,具體要求如何? 答: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四個項目的每項得分均須達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遠≥2.08米、引體向上≥7個、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遠≥1.38米、仰臥起坐≥20個、800米≤4'15")。 十一、對報考人員的畢業學歷有何規定? 答:報考人員的畢業學歷須為國家承認、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或成人教育機構負責發放。取得省級以上黨校核發的函授學歷的人員也可報考;持設區的市級黨校核發的黨校學歷的,須在報考前經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審查認定是國家承認的學歷后,方可報考。 十二、民辦高等院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畢業生,可否報考公務員? 答:經國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頒發國民教育序列學歷文憑的民辦高等院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畢業生,若符合報考條件和具體職位要求的,可以報考公務員。 十三、在全國各軍隊院校取得大專以上學歷證書的人員可否報考我市公務員? 答: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實行統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經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各軍隊院校取得大專以上學歷證書的人員,三種情況可以報考: 1、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總政治部下達的軍隊院校從地方招收普通中學畢業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錄取后取得學籍,并且經過軍隊院校培訓合格準予畢業的學員。 2、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士兵、干部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錄取后取得學籍,并且經過軍隊院校培訓合格準予畢業的學員。 3、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函授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錄取后取得學籍,并且經過軍隊院校函授培訓合格準予畢業的軍官和文職干部學員。 上述人員,就讀期間為現役軍人的,在報考公務員時須提供當年軍人服役證;當年參加國家教育部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的,報考公務員時須提供錄取通知書或招生辦出具的證明。 十四、報考我市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的人民警察職位有何特殊規定與要求? 答: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齡18至30周歲(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間出生);兩眼裸視力4.8及以上,部分職位視力可放寬到兩眼裸視力4.5及以上(見招考職位的備注說明)。 報考公安系統特警職位的,除應符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參加專業技能測評,測評科目為400米障礙跑、12分鐘跑、射擊(步槍)三門,滿分均為100分(評分標準見《溫州市2010年公安系統招錄特警專業技能測試項目、測試辦法和評分標準》),且三門成績合計不得低于255分(每門不得低于60分),否則不能進入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 十五、關于“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理解? 答: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09年11月28日前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含)以下黨政機關工作,或曾在軍隊團(含)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 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十六、這次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筆試時間統一為2010年1月16日。全市各級機關招考公務員[不含提前組織錄用的職位、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和鄉鎮(街道)機關面向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職位]的筆試科目為《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心理測評》(限報考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的人員);提前組織錄用職位的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卷)和《心理測評》(限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的人員);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及鄉鎮(街道)機關面向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招考的筆試科目為《農業農村工作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本次考試范圍以《浙江省2010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人事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下載。 十七、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試前,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定的地點對面試人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報考職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09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的,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前,考生已經與其他單位簽約的,也須提供已簽約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不影響資格復審。 十八、體檢按什么標準執行? 答: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系統人民警察人員)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執行。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系統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報考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辦通〔2003〕第30號)執行。報考人員體檢的相關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執行。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作放棄體檢。 十九、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執行? 答: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對報考鄉鎮公務員的優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二十、對虛假報考及惡意注冊等行為如何處理? 答: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二十一、被確認錄用為公務員后,如何辦理報到手續? 答: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報考專業(職位)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取消錄用資格。已參加工作或簽約其他單位的人員,應自行與原單位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關系。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不再遞補。 二十二、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問答以外的問題,如何咨詢? 答: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考生應認真閱讀招考公告、政策問答以及考試錄用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如果仍有疑問的,可在考試錄用系統工具欄目“我要咨詢”中進行網上咨詢,或點擊“電話咨詢”查找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公開號碼后致電咨詢。 二十三、已經報考了提前組織錄用職位的,能否再報考其他職位? 答:不可以。 特別提示:全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組織人事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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