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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大綱的要求: 1.掌握《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2.掌握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分級; 3.掌握污染物按性質及控制方式進行的分類;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要求。 5.熟悉監測頻率要求; 6.熟悉新、改、擴建項目按年限執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的有關規定。 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要內容《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2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標準分級(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097——《海水水質標準》) 2.1排入GB3838中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2.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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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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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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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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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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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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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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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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