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證 (一)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必須由原信用證的申請人填寫,并提交到原開證行辦理修改業務。信用證修改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修改申請書提交的日期; (2)所需修改的原信用證編號; (3)修改的內容,一般先列出原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再寫出相應的修改條款,例如:原證:最晚裝運期為20××年3月15日。修改為:最晚裝運期為20××年4月15日。 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時,必須交納修改手續費。 (二)開證行審查并受理 原開證行接到原信用證申請人的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后,必須按照申請書所列信用證編號,調出原信用證副本對照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中的編號是否正確。 (2)所要求修改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本國法律。 (3)所要求修改的條款對開證行有無不利之處。 (4)所要求修改的條款之間有無相互矛盾之處,與原信用證其他條款有無相互矛盾之處,如有應提醒申請人同時作相應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證各條款相互吻合,前后協調。 (5)如果提出增加信用證總額,則要增收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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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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