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的當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及保證人。 例:(06年試題) 票據的當事人一般包括( ABCDE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書人 E、保證人 二、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 (2)票據行為的特征(重點)(以前考到過票據的特征,票據法的特征,所以此處的特征也應該是重點) Ø 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 Ø 票據行為具有抽象性——即無因性 Ø 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 Ø 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 例:(04年試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票據的偽造行為并不影響到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因此,凡在票據上簽名的人,都應對票據負責。(否) 三、票據的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 Ø 概念 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Ø 取得方式:(多選) 依出票取得; 依轉讓取得; 依法取得: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 Ø 消滅 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滅失時效 此外:①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喪失。 ②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喪失。 (2)票據義務 Ø 付款人具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 Ø 出票人和背書人等債務人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義務; Ø 當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票據的所有債務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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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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