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項目管理的主要方面 政府對項目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制定宏觀經濟政策與相關發展規劃,引導和調控投資項目 政府通過制定各種宏觀經濟政策來引導和調控工程項目的投資方向和規模,用宏觀統率微觀。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產業政策、稅收政策、價格管理政策、人口與就業政策、國際收支與管理政策等。詳見《宏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一書。 政府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環境、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和總體布局,同時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的投資項目。 此外,政府還建立科學的行業準人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要求應有“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人分析”一章,主要內容有: (1)發展規劃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項目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 (2)產業政策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3)行業準人分析。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準人標準的規定。 (二)制訂相關規定,界定投資管理權限 2004年7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各類投資主體的管理權做出了明確規定。 1.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 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實行備案制。 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 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需辦理備案手續。 2.政府投資項目 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 政府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人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三)加強重要資源的管理 1.對土地資源使用的管理 為了保證國家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國家對工程項目中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使用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對土地的取得方式、程序,土地的使用年限、稅收等都有相關規定,為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對工程建設項目取得開工許可證后土地的閑置時間也做了具體限制。 2.對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管理 為了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對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消耗大量重要自然資源的工程項目,國家規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與批準條件,對開采技術的先進程度、資源利用率、資源開發后自然環境恢復等都有明確要求。同時國家還通過資金、稅收等方面進行政策調整,鼓勵資源的節約與綜合利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保證國民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 3.對資金資源的管理 為了保證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對國內資金進行總量平衡,調控信貸規模。 對外資、外債規模與增長速度也必須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避免由于外債規模過大,特別是短期外債規模過大而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為此涉及外資、外債的項目,將根據外資、外債的不同規模與種類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節能方案分析”、“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章節,主要內容包括: 1.資源開發方案 資源開發類項目,包括對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以及水(力)、森林等資源的開發,應分析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評價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 2.資源利用方案 包括項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資源品種、數量及來源情況;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的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通過對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程度;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他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3.資源節約措施 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對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闡述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論證是否符合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的相關要求。 4.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 闡述擬建項目所遵循的國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 5.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 闡述項目所在地的能源供應狀況,分析擬建項目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根據項目特點選擇計算各類能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闡述是否符合能耗準人標準的要求。 6.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 闡述擬建項目為了優化用能結構、滿足相關技術政策和設計標準而采用的主要節能降耗措施,對節能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7.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 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占用耕地情況等內容。分析項目選址是否會造成相關不利影響,如是否壓覆礦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澇,是否影響通航及軍事設施等。 8.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占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約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補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9.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 對擬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影響進行調查分析,依法提出拆遷補償的原則、范圍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并對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及發展需要等要求進行分析論證。 (四)維護經濟安全 所謂經濟安全是指國家經濟在整體上基礎穩固,做到健康運行與成長,保證持續發展,使其在國際經濟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衛力和競爭力,不致因某些問題的出現和演化使整個經濟受到過大的打擊和(或)使國民經濟利益受到過多的損失,從而能夠避免或化解可能發生的局部或全局性的經濟危機。為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的投資,特別是關系到國家關鍵性戰略,如能源戰略等,國家在進行建設投資規劃與項目審核時予以必要的控制。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經濟影響分析”的章節,主要內容包括: (1)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從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通過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評價擬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2)行業影響分析。闡述行業現狀的基本情況以及企業在行業中所處地位,分析擬建項目對所在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的影響,并對是否可能導致壟斷等進行論證。 (3)區域經濟影響分析。對于區域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從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空間布局、當地財政收支、社會收人分配、市場競爭結構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 (4)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投資規模巨大、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項目,應分析擬建項目對經濟安全的影響,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措施。 (五)優化布局 對于關系國家經濟與社會安全等關鍵性的重大項目,將從國家全局的角度進行布局優化,以保證社會資源的最佳合理利用和整體的社會與經濟效益更好。這類項目主要包括重大農林水利工程、能源、交通、郵電、通信、大型礦藏開發等。 對于因征地拆遷等可能產生重要社會影響的項目,以及扶貧、區域綜合開發、文化教育、公共衛生等具有明顯社會發展目標的項目,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構建和諧社會、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等角度,進行社會影響分析評價。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社會影響分析”的章節,主要內容包括: (1)社會影響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活動對項目所在地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 (2)社會適應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能否為當地的社會環境、人文條件所接納,評價該項目與當地社會環境的相互適應性。 (3)社會風險及對策分析。針對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各種社會因素進行社會風險分析,提出協調項目與當地社會關系、規避社會風險、促進項目順利實施的措施方案。 (六)環境保護 為了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保證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防止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國務院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對各類建設項目的環境評價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1)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應當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3)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建設項目,或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原則上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列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且未列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目錄》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程度,結合地方情況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化工、染料、農藥、印染、釀造、制漿造紙、電石、鐵合金、焦炭、電鍍、垃圾焚燒等污染較重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由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5)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人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一章,主要內容包括: (1)環境和生態現狀。包括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和環境容量狀況等。 (2)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類型、排放量情況分析,水土流失預測,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因素和影響程度,對流域和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 (3)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規要求,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提出治理措施,對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4)地質災害影響分析。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的項目和易誘發地質災害的項目,要闡述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質災害情況,分析擬建項目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提出防御的對策和措施。 (5)特殊環境影響。分析擬建項目對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和自然景觀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并提出保護措施。 (七)工程安全管理 工程項目的安全是指項目在建設期間與將來生產過程中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國家在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安全生產、防火、消防等方面制定了相應的建設和運營中的安全防護標準,工程項目在進行設計與施工時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這些標準,項目建成后,還必須經有關部門檢查,取得許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其他方面的管理 除上述方面外,政府還將在其他方面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如對特別技術的進出口,藥品等特殊產品的生產,防止使用淘汰工藝技術方面,以及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物資,如特殊藥品、化學物質等,都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報相應部門批準,以保證社會安全和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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